国际石油经济学之国际化经营-国际石油合同协议比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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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 冯连勇 第11章 国际石油合作与合同 第一节 国际石油合作形式 第二节 国际石油合同类型及其经济评价 第三节 不同国家的财税制度比较 一、国际石油合作模式的历史演变 二、国际石油合作的主要特点 三、国际石油合作的主要形式 (一)合营企业 石油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组成的以开发石油资源为目标的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和共担风险,可组成股权式或契约式合营企业。勘探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外方合营者承担。在取得商业性发现后,资源国可能从世界银行以优惠利率取得贷款,也可能向其他国际性或区域性开发机构贷款参与投资,不致承担太大的财政负担和经营风险。 (二)联合作业 具有作业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特点,但仅达成了一项作业协议,合作双方为联合作业而设立的机构只是一种技术和业务性质的实体。并未组成新的独立法人;在财务上,合作双方保持独立,分别计算开支和收入,分别纳税;在法律上,合作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产品分成 产品分成合同是国际石油合作中的一种新的契约安排。最早出现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玻利维亚的实践中,到上世纪六十年代在印度尼西亚首先推广,1971年形成其法定规则,因此亦称作“印尼式合同”。目前,这种形式被秘鲁、马来西亚、危地马拉、利比亚、埃及、叙利亚、约旦、孟加拉等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这种合同属服务合同。合同中资源国拥有开采权,外国石油公司处于合同者的法律地位。 (四)承包 这种形式最早产生于拉美国家,现在为中东、东欧国家普遍采用。在这种形式中,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具有石油开发权,独立投资和经营,自负盈亏;同时通过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把石油开发工作交由外国石油公司承包。 第一节 国际石油合作形式 第二节 国际石油合同类型及其经济评价 第三节 不同国家的财税制度比较 一、石油协议/合同的作用 协议/合同是联结东道国与国际石油公司进行资源国石油资源勘探和开发的纽带; 协议/合同是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和开发投资与实施生产作业的法律依据; 通过协议/合同,东道国政府可以实现其石油资源的开发战略规划; 二、石油合同涉及方 三、合作双方建立合同考虑的因素 资源国政府开放本国石油资源建立石油财税制度时一般要考虑最大限度的经济地租(Economic Rent);最低的投资风险;地租(收益)的收入时机;技术转让;高效率的石油开采;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研究、开发与培训;对石油资源的了解与管理;环境保护;安全事宜等。 签订石油协议的外国石油公司主要考虑取得成功后的利润;确保项目早期的现金流动;风险与报酬应均衡;所得利润可自由返回本国;尽可能减少风险;关于勘探成功后,开发事宜的明确的财务制度;可供选择的灵活开发方案;获得可供利用的资料等。 四、石油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个国际石油合同所能反映的内容基本上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风险的承担者、资金的供给者、收益的分成和如何管理。 1. 风险:前面已经多次提到,石油工业是高风险的。因此,在签订一项石油合同时,确定风险的承担者是至关重要的。 2. 资金:这与风险是一致的,一般来说,谁提供资金,谁相应承担的风险要高一些。 3. 利润:对项目提供资金多、承担风险高,相应获取的收益要多一些。 4. 管理:获得对项目的管理权,特别是在生产作业阶段,拥有作业者的权利。 五、石油合同的主要类型/种类 1、租让合同(Concession) 2、矿区使用费/公司税(Royalty/Tax) 3、产量分成(Production Sharing) 4、风险服务合同(Risk) 5、服务合同(Service) 6、回购合同 7、国家石油公司私有化 1. 租让合同(Concession) 租让制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广泛地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alty Contract)。 租让制合同特征 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争投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 在租让期内,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 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要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 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应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只在历史上存在,现已不用。 租让合同实例 1949年GETTY公司和沙特政府所签的合同 签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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