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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1.了解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程序和效力,掌握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 2.了解海关行政复议制度,掌握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3.熟悉海关行政处罚的各种行为,掌握关于涉及海关事务从业资格的有关处罚规定 4.熟悉海关统计范围,会查阅海关基础统计信息 本章所讲解四项海关法律制度都与报关活动相关,但对报关活动的影响较小,并且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对于与报关单位报关过程联系紧密的法律制度,安排到后面有关相关章节中学习。 第三章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第二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第四节 海关统计制度 第一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一、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二、行政裁定的申请程序 三、行政裁定的作出 四、行政裁定的效力 一、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 海关行政裁定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一)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 二、行政裁定的申请程序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对多项海关事务申请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且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三、行政裁定的作出 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应当根据有关事实和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 四、行政裁定的效力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定期公布 第二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二、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六、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一、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正确实施。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宣传栏、公告栏、海关门户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十八项。 二、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人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直属海关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持续状态的,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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