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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2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古调查
第三章 田野考古工作中的文物保护
第四章 考古发掘单位和领队职责
第五章 考古发掘
第六章 发掘资料整理
第七章 发掘成果刊布
第八章 发掘资料管理
第九章 附则
附录
一、野外作业技术要点
(一)遗址测绘
(二)考古调查
(三)考古发掘
二、采集及取样要点
(一)要求
(二)种类
(三)采集方法
(四)采集技术
(五)采样方法举例
(六)考古资料采集和取样的数量
三、记录要点
(一)田野考古记录的基本要求
(二)文字记录要点
(三)发掘区测绘记录要点
(四)影像记录要点
四、库房管理
(一)库房管理
(二)记录资料汇总与存档
五、资料整理要点
(一)整理修复
(二)标本入库
(三)样品送检
(四)建立资料库与电子数据库
例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田野考古工作必须服从文物保护的需要。
第三条 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考古调查
第四条 考古调查的任务是发现、确认和研究文化遗存,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
考古调查应尽量选择避免损伤遗址文化堆积的技术,利用自然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应与实地踏查相结合。
遗址的确认以发现原生文化堆积为准,应注意与地点的区分。
第五条 准备工作
1,调查前应对拟调查地区已有考古成果、历史文献、地图、遥感照片,以及地质、环境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研究。
2,根据调查目的制订工作方案,包括调查区域、对象、内容、技术方法、人员组成和经费预算等,并做好物质准备。
第六条 考古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位置、范围与面积、堆积状况、年代与文化面貌、环境、保存现状等。
1,测量遗址的地理坐标,并标注在地图上。
2,遗址范围与面积依据已暴露文化堆积的位置,并参照地表散见遗物的分布范围确定,必要时适当辅以勘探手段。
3,遗址的文化堆积状况包括埋藏深度、堆积层次和厚度、暴露的遗迹遗物等。可通过直接观察堆积断面,并综合各观察点的情况进行整体推断,必要时可进行勘探。
4,有选择地采集暴露在断面上的遗物和拣选地表散落的特征遗物,以了解遗址的年代、文化面貌等。
5,调查遗址的现代和古代景观环境。
6,评估遗址保存现状,提出文物保护建议。
第七条 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是考古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提倡各种无损伤探测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勘探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采用钻探手段进行考古勘探时,探孔应按照“错列”的方式布设,不宜过密,探孔应及时回填。
已局部暴露的城垣、夯土基址等遗迹应慎用钻探手段。
墓葬的钻探一般以探到墓口为宜。
第八条 考古调查记录
考古调查记录应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
1,调查的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调查记录表、断面记录表、钻探记录表等。
2,采集的遗物必须编号记录。
3,调查了解的遗址范围、堆积断面位置、重要遗迹现象位置、探孔分布位置以及采集区等都要标注在大比例尺的遗址图上。
4,遗址调查中发现的地层断面应测图记录。勘探所获堆积结构、层次、遗迹形状或分布范围等应有图示记录。
5,遗址全貌和重要局部应进行摄影。重要的碑刻、题记等应制作拓片,捶拓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6,调查资料应登记、存档,并录入数据库。
7,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调查工作报告和文物保护建议。
第三章 田野考古工作中的文物保护
第九条 田野考古工作必须服从遗址保护规划和考古工作计划。
第十条 考古发掘位置的选择应考虑文物保护的需要。
第十一条 考古发掘前必须制订文物保护预案、防灾预案和安全预案,并根据考古发掘情况及时调整。
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必须配备专业文物保护人员。
第十二条 重要迹象须慎重处置,做好相关记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遇有重要发现,应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
第四章 考古发掘单位和领队职责
第十四条 考古发掘单位职责
1,指定考古发掘项目领队,监督、检查、指导领队工作。
2,按规定上报考古发掘申请和汇报,做好跨年度或多次发掘项目的衔接工作。
3,负责考古资料的审查、清点、保管和移交。
4,采取措施确保工地安全,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5,及时上报重要发现。
第十五条 领队职责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
1,主持制订发掘方案、文物保护预案,组织各项发掘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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