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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投资-3A-1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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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合同纠纷,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法规[2002]181号文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对外订立的各类合同;适用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审核和批准;适用于合同管理的检查、监督、考核、奖惩和合同纠纷的处理。
1.3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1.4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规章的要求。禁止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各种违章的合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本公司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1.5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合同管理
2.1 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2 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负责公司合同的综合管理。各单位、各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管理。
2.3 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2.3.1 负责宣传、贯彻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合同管理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2.3.2 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并提出有关法律意见,负责对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查,牵头组织合同审查和审签工作。
2.3.3 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负责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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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根据各单位、各部门递交的“重大合同审查表”(见附件)建立公司重大合同台帐。
2.3.5 负责审查办理各单位、各部门“授权委托证书”
2.4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合同分管负责人及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2.4.1 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职责
2.4.1.1 负责宣传、贯彻合同法及其他法规、政策;
2.4.1.2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合同的谈判、签约工作。
2.4.1.3 检查和督促部门合同履行情况
2.4.1.4 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2.4.2 合同管理员职责
2.4.2.1 负责填写本单位、本部门合同台帐,对合同统一登记,编号分类,保管。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分期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
2.4.2.2 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一般合同的审查,办理重大合同的报审手续,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负责向公司上报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情况的统计报表
2.4.2.3 保管好本部门的合同专用章、合同表格,做好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登记,协助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办理本单位、本部门“授权委托证书”
2.4.2.4 协助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纠纷。
2.5 公司合同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标的额超过各单位、各部门授权委托权限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涉外合同(买卖合同除外);联营合同;技术合同;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2.5.1 重大合同的审查签订程序:
2.5.1.1 由直接业务部门(指负责具体经营业务,直接履行合同的部门)提出签订合同意向。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法律事务归管部门派员参加合同谈判,并根据谈判结果,指导或牵头起草合同文本。
2.5.1.2 由直接业务部门填写:重大合同审查表并附拟定的合同文本,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
a 超出各单位各部门委托权限的设备租赁、运输、加工承揽、供用电、水、气和仓储合同由工程部门负责审查。
b 超出委托权限的买卖合同由销售部门负责审查。
c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生产线租赁承包,兼并和担保委托合同由证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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