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与法律文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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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与法律文化 前言 问题的提出 一、文学与法律的关系 (一)法律视野下的文学文本 复仇文学(法律不能或没有解决) 侦探小说(法律题材、人物) 色情文学(违反法律) 其他涉及法律的文学(贯穿其中) (二)文学视野中的法律文本 含义、风格和修辞 理解、立法、执法中美学的完善 两种文化 二、《红楼梦》中法律问题探讨的意义 (一)从一个新的角度解读这部经典,从而进一步揭示其所蕴含深刻的社会内容。 (二)有助于理解这部作品的主题。 (三)更好地了解清代的法律文化。 (四)为清代法律史的研究提供借鉴。 正文 一、 《红楼梦》中司法描写的概况 (一) 《红楼梦》是一部描写贵族家庭生活的小说,触须延伸到当时的社会生活中,涉及了一些法律问题。 (二) 《红楼梦》是从公侯大家的角度审视司法活动,那些司法衙门成了权贵的工具,报效的走卒。 (三)小说揭开了司法幕后的交易:权力和金钱完全支配了法律,诉讼活动在权贵的操纵下显得如同儿戏。 (四)《红楼梦》基本上没有具体诉讼和审理的直接描写。 1.案件穿插在情节进展之中。 如:第十五、六回中的张金哥婚姻纠纷案等。 2.或是省略具体的审理过程。 如第四回,薛蟠打死冯渊案 3.或是由他人转述。 如:薛蟠打死张三的案件审理,全部是通过薛蝌口中间接写出。 凤姐插手制造的两件法案,也完全是围绕她的施为展开描述,至于公堂上的判案,只是影影绰绰略微叙述。 二、《红楼梦》中的几个大案及其法律文化内涵 (一)四个大案 其一,薛蟠强抢英莲,打死冯渊,却逍遥法外。 “没事人一般”。 “冯家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 新任顺天府尹贾雨村乍接此案时:不禁大怒…… 当得知薛蟠是他的靠山贾府至亲时:斟酌再斟酌 事后向贾政和王子腾邀功: 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 公堂上的执法者非但不敢依法惩治阶下的罪囚,反而曲意巴结。 大清律中有关于金钱赎罪的法律规定。 薛蟠:“把人命官司,视为儿戏”; “自谓花上几个钱,没有不了的。” 其二,王熙凤弄权铁槛寺。 《红楼梦》第一五回: 《王凤姐弄权铁槛寺,秦鲸卿得趣馒头庵》 老尼静虚 张财主之女:金哥 原任长安守备之子 长安府太爷的小舅子:李公子 让旺儿“假托贾琏所嘱,修书一封”,“两日工夫,俱已妥协”。 其三,王熙凤为了合法地驱逐尤二姐,暗中唆使张华,又勾结都察院及察院。 张华告贾蓉 凤姐暗中派人给察院送去三百两赃银,“安了根子”。 先是说:“张华无赖,因拖欠贾府银两,妄控虚词,诬赖良人。” “状子也不收,打了一顿赶出来” 后来改批:“张华借欠贾宅之银,令其限内按数交还,其所定之亲,仍令其有力时娶回。” 都察院:清代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是约束与纠弹官吏奉公守法、“专掌风宪以整纲饬纪为职”的重要部门; 并兼充中央最高司法审级“三法司”和“九卿会审”的机构。 然而却屈从于金钱和权势,完全听命于王熙凤乃至其家奴的摆布。 显示了清代吏治的败坏和法纪的废弛。 其四,薛蟠打死张三,人证物证俱在,本人招供不讳,根据《大清律》例应偿命; 但是经过贾政“托人与知县说情”,薛姨妈又“花上几千银子” 尽管死者的母亲零仃孤苦,哭着喊冤,却被众衙役斥为“胡闹”,撵了出去。 改判:“斗殴故杀”,为“误伤” 死刑改为“监禁候详”。 (二)法律文化内涵 以上案件,形象地说明了: 1.封建法律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执掌审判大权的官吏则是发挥法庭与法律镇压职能的具有人格的工具。 马克思: 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贾雨村: 趋炎附势、徇私枉法 贪婪勒索、栽脏嫁祸 结果:封建时代的冤假错案擢发难数。 2.审判的根据不是客观的犯罪事实,而是统治者的实际利益; 起着决定作用的不是法律,而是以“护官符”为集中体现的权势和金钱。 有畏势枉法:贾雨村 有收贿枉法:薛蟠案的主审 有贪脏枉法:察院、都察院 或兼而有之。 3.无论是徇情枉法,还是贪脏枉法,决不意味着只是由于执法者的品格破坏了法律的公正。 大清律中: “例”可以取代律文; 所谓“有例则置其律”。 例:一种灵活的,更能适应形势的变化,而随时修改或增删的法律形式。 康熙时湖广道御史李云芳: 则例纷纭,胥吏欲轻则有轻条,欲重则有重款,事同法异,总缘多立名色,便于高下其手。 4.刑名书吏操纵诉讼 ①官与吏 官清似水,吏滑如油。 “清代的律例比附向来都是让刑名恶幕主持”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 顺治十三年,便下谕内外各衙门: 书吏如“刁顽积蠹,挟诈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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