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第一审普通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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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1,通常适用性 2,完整性和内容的充实性 3,广泛适用性 4,基础性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起诉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 1、起诉的方式 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起诉与受理是两种性质不同但联系十分密切的行为。 (二)审查起诉和立案 审查起诉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对起诉予以受理的必要前提。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四个条件。 2、对起诉状的内容和相应的起诉手续进行审查。 3、对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的审查。 立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对起诉予以受理的活动。法院不予受理的起诉,除了是因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还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 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 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一、审理前准备与审前准备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所进行的的一系列必要的活动。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或司法实践中将审理前的准备确定为一定的程序,从而形成审前准备程序。例如,美国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诉答程序(pleading) (二)发现程序(discovery) (三)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 二、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前阶段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 (二)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四)追加当事人 (五)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其他工作 追加当事人是指对某些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没有被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不与已提起诉讼或者已被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起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纠纷就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依照法律规定追加其参加诉讼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追加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追加当事人只发生于必要共同诉讼中; 2、追加当事人有两种方式:法院依职权追加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3、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4、应当追加的原告,其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 5、追加被告不以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意愿为准,也不取决于被追加者。 第四节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意义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的意义: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并能有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办案效果。 开庭审理有一定的法定形式: 开庭审理应当在法庭上进行。 开庭审理原则上要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不公开审理只是一种例外。 注意:开庭审理与公开审判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制度。 开庭审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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