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精华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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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4 绪论 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者个别意志的体现;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属于国际公法范畴,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此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衡量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方法论上看,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但是,其中某些美国学者的基本立场却带有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这是应当批判的。当代的中国法律学人,应当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潮流,对国际经济法学这门新兴边缘学科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和“消化主义”并重,取其养分,弃其糟粕,逐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和理论新体系。 3、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从宏观上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前数世纪至公元17世纪期间。主要包括:罗得法;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等等。汉萨联盟: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以北德意志诸城市为主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对于联盟内部各盟员城市间商务争端,则应当按有关规定交付仲裁。联盟为了共同的商业利益,有权对外宣战、 和及缔结条约。(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17世纪至20世纪40年代以前。主要包括:双边国际商务条约;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等。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国力大体相当的两个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以互利互惠为内容的商务条约;不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国力相差悬殊的两个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主权不完整)之间,在一方受威胁或暴力而不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以片面特惠为内容的商务条约。(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主要包括: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含第一次亚非会议,《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3、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内国经济法是指各国涉外经济立法或经济立法中的涉外部分.内国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要注意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即排除或削弱其域内效力以及扩张或强化其域外效力.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商务惯例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范畴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主要是指各种国际性非政组织制定的用以调整分属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商务规则。国际商务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征。 (1)其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直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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