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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析: 1、这部分我们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题型,给出一个小的案例,请大家判断这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哪项权利。因此,对于从业人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应当很好地掌握。 2、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 重点解析: 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应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整个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重要性,即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2、掌握安全责任制度按主体划分的三类责任制:一是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掌握与“群防群治制度”相关的两个关键词,即“群众路线”、“民主管理”。 4、在“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中,掌握什么是“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行政法规,在《考试用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必须认真全面掌握。 *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重点解析: 注意谁去备案,以及备案程序的时间要求。 备案时需要提供的四类资料要准确掌握。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重点解析: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单位应要求整改,在什么情况下应要求暂停施工应准确掌握。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告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也要准确掌握。特别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仅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监理责任。 * 其中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民法通则》86年颁布,87年开始施行 *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 财主要是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 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注意连带责任 *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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