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刑事司法解释“过度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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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3 刑法司法解释的“过度化”研究 ――以“许霆案”为研究样本 目 录 论文提要…………………………………………………………………………1 引 言……………………………………………………………………………2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2 (一)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影响了法官个案解释机制的形成…………3 (二)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影响了刑法解释学的繁荣…………………5 二、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6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6 (二)美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8 三、中国刑事司法中个案解释的实践 …………………………………………9 四、结束语:中国未来刑事司法指导制度的转型 …………………………12 刑法司法解释的“过度化”本文所称的刑事司法解释,是指“ 本文所称的刑事司法解释,是指“两高”为解决刑事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刑法问题所做的解释,包括解释、决定、规定、意见以及个案批复。在本文的论述过程中,主要阐述普遍性、规范性的司法解释与法官具体个案解释(法官解释)之间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偶尔也会涉及个案批复、立法解释等问题;本文所称的“过度化”,不仅是指司法解释数量的过多,还指“两高”的刑事司法解释的权力过于扩张,以至于侵犯了立法权,甚至还几乎“吞没”了司法人员解释法律的权力。本文主要论述司法解释对后者的压制。 ――以“许霆案”为研究样本 论文提要:造成目前“许霆案”的困境在于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司法解释的“过度化”不但制约了法官解释、适用刑法的权力,窒息了法官解释刑法的想象力,而且还严重影响了中国刑法解释学的发展,导致司法解释与刑法解释学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没有过多司法解释的约束,法官能够根据刑法的规定或者先前的判例,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刑法或者判例规则进行合理的解释,对案件事实进行科学的概括、归纳和总结,在司法推理三段论的指引下,目光能够不断地往返于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实现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对接,作出符合个案正义的刑事判决。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司法解释要有节制地实现“适度化”转型,加强法官个案解释的权力,鼓励法官根据自己的智慧来实现个案的合理解决,不断让法官摆脱司法解释的依赖心理。在司法解释“适度化”的转型过程中,最高法院要通过定期公布全国各地疑难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的方式来构建起一套完善的指导全国刑事审判的案例指导制度,或者通过提审地方疑难刑事案件并公布判决书的方式来指导全国的刑事审判工作。最高法院要更加信赖地方法院法官解释刑法的能力,并不断减少司法解释的出台,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法院法官解释刑法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提高法官的素质。同时,要鼓励刑法学者加强对刑法判例的研究,形成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才能推动我国刑法解释学的发展和繁荣。(正文含注释共10702字) 引 言 一起发生在2006年4月21日的“许霆案”,由于是在2007年11月20日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顿时成为2007年新闻媒体热衷报道的焦点,并与“华南虎照”、“艳照门”等新闻成为2007年度中国民主、法治发展史上不可忽略的公共事件之一。当案件上诉到广东省高院之后,广东省高院2007年1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于2008年2月22日开庭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关于“特殊减轻处罚”的规定,以盗窃罪改判许霆有期徒刑五年,追缴所有赃款,并处2万元罚金,并准备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终于有了结果。在宣判的第二天,一些刑法专家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系列文章,在某种程度上为广州中院一审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做了一些辩护。 参见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张明楷:《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理论与实践专版;王作富:《许霆构成盗窃罪》,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2日刑事审判版。据有关报道,2008年4月9日,在上诉期届满前一天,许霆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关系上的过失,而不是刑事犯罪,应该不构成盗窃罪,重审原判决定性错误,二审应作出无罪的判决,并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参见《许霆正式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载 参见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张明楷:《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理论与实践专版;王作富:《许霆构成盗窃罪》,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2日刑事审判版。 参见《许霆正式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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