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计生办工作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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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计生办工作职责 1、在街道党政领导和市人口计生局领导的支持和指导下,宣传、贯彻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及时、准确掌握人口变动情况,编制上报人口统计和药具统计报表,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的完成。 3、组织指导基层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及节假日、纪念日等大型集中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4、宣传普及避孕节育知识,认真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落实安全有效地避孕节育措施,并做好避孕药具管理工作,。 5、做好育龄群众的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培训,开展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6、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员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和咨询服务,督查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并指导社区日常性计生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分会工作。 8、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由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实施限制或上报处理。 9、建立健全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制度。 其他各有关部门都应重视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机构及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 为保证对本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依法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证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促进计划生育执法系统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防止错案的发生。根据《克拉玛依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成立街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各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各改制企业、属地化管理单位党政一把手、街道计生办专职干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计生办,具体负责“两制”工作的上下联系和日常工作的办理。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限制。 2、计生办是行政执法责任人,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是本街道行政执法的领导监督机构,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错案责任。 3、正确执法,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得当、处理结果公正、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档案齐全。 4、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行为规范,严格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秉公执法,无条件接受本街道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监督和上级执法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5、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依照《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三、错案追究制度: 1、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责任自负、责任与处分相适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2、在追究错案责任工作中,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 3、工作人员在执法中,不得故意或过失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依法追究其错案。 4、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错案有突出表现的计生专兼职干部,应予以表彰奖励。 5、错案责任由执法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简易程序 一、执法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凡违反了《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外生育的辖区居民。 三、处罚程序: 1、当事人所辖区域的计划生育部门应派出二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做好询问笔录、收集证据,并将所有资料上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并将落实后的调查资料上报市计生局,由市计生局会对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将上述文书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区计生委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的15日内向市政府或市计生局申请复议。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市计生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 例会制度: 每月按时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街道计生办主持,所辖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员参加。会议内容:一是传达上级文件精神;二是安排下一步工作任务;三是对宣传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二、 学习制度: 利用月度例会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或组织专项业务知识培训活动。 三、 工作检查制度: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每月按时指导社区工作一次,每季度对社区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总结经验,促进工作。 四、 竞赛评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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