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5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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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5.1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5.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5.3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5.4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5.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5.1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5.1.1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5.1.2关于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5.1.3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5.1.4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5.1.1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货物买卖及特征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特点 1.货物买卖及特征 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将货物及其所有权有偿地转让给买方,由买方接受货物并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交易行为。 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指某种具体的标的物。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财产的买卖,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还包括无形权利的买卖。而英美法系仅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规定为货物。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特点 (1)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①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在不同的国家。 ②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选择,或适用国际贸易条约或惯例所规定的规则。 (3)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①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②国际条约; ③国际贸易惯例。 5.1.2关于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 2.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 3.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 (1)在大陆法系国家,买卖法一般作为债编的组成部分编入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都是处理有关买卖方面的问题的。这些国家除民法典外,还制定了商法典,专门就商行为、海商、保险、票据或公司等方面的法律分别作出具体的规定。民法典作为一般法,商法典作为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是商法典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 (2)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关于货物买卖一般在民法典中的债编中加以规定,或者在专门的债法典中进行规定,因为这些国家普遍认为买卖是通过合同进行的,而合同是债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例如,意大利只有民法典,瑞士只有债务法典。 2.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 英美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普通法,二是成文法或称制定法. 英美法国家关于货物买卖的立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从1942年起,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即着手起草《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于1952年公布,其后曾作过多次修订,现在使用的是1998年修订本。该法典第二编的标题就称为“买卖”,对货物买卖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在世界各国的买卖法中是最为详尽的。 《美国统一商法典》与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有所不同,后者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的法律,而前者却不是,只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美国各州自由采用的一种法律样本,它的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各州的立法机关是否予以采纳。 3.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对于货物买卖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调整。 5.1.3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分歧,这成为制约国际贸易发展的不利因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以便协调与统一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战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立法进程大大加强,在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的主持下,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后者1972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8个国家中有7个国家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由于这两个公约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深刻影响,内容繁琐,没有能调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在货物买卖规定上的巨大差异,并没有为国际上广泛接受和采用,成员国一直没有增加,没有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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