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双学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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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法 学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合同法的概念 调整因合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法专指合同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除包括合同法典外,还包括调整合同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如《保险法》中调整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担保法》中调整担保合同的法律规范,等等。 二、合同法 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是民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但合同自由并非绝对自由,要受到法律法规限制。 三、公平原则。集中体现在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在误解制度。 四、诚实信用原则 高度抽象。更重要的作用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恶意损害他人,即使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也地无明确约定,仍然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五、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六、合法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要掌握合同分类标准和据此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交付实物。 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实践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形式为要件。 如建设工程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属于要式合同 三、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依附关系。 如对于保证合同来讲,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 四、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不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五)、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 实践中,绝在多数合同为有偿合同。 一般来讲,双务合同均属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都是无偿合同,如有偿的借贷合同。 (六)、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过程表现为通过要约和承诺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内容具体确定;(3)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并非必经程序。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拘束力。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2、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以明示方式作出。 1、承诺的构成条件(四点)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性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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