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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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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1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分类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体和客体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合同的履行是以约定的事件发生和条件具备为前提。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合同的内容由保险人事先拟就,投保人只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承诺(接受并签章)后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险单: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包括: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责任和条件事项。 暂保单:临时保险单,并非必经程序。有效期一般30天。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简化了的保险单。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批单: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预约保险合同:为了简化手续而签发的长期性保险合同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二)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分为自愿性保险合同和强制性保险合同; (三)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分为定额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四)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为 足额(全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低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与共同保险合同 (六)按保险标的的数目可分为个别保险合同与团体(集合)保险合同:个别是以一人或一物为标的;团体保险是以多数人或物为标的。 (七)按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特定保险是特定物为标的;总括是指标的可以变动的多数人或物(如企业的团体保险)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体和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声明事项 保险协议 除外责任 条件事项 各种其他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 按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保险法》以列举的方式直接规定,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 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如下: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我国保险实务中以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终止时间。 6、保险价值,即标的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主要险种的费率由监管部门确定。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和争议处理(协商、仲裁和诉讼)。 11、订立合同的时间 (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根据需要由双方共同拟订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 1、附加条款: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2、保证条款: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者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须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 2.保险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必须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受益人:是合同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保险人从事具体保险业务,并因此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经纪人:独立于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人,是站在投保方的立场,为其代办投保、续保、交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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