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对施工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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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监理对施工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篇一:浅谈在建设项目监理中如何做好施工合同动态管理 浅谈在建设项目监理中如何做好施工合同动态管理 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合同一样,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等原则,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不动产,受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和人为条件等多方面影响,施工周期长、结构复杂、体积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非常多的特点。作为建筑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项目管理中,应将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管理的工作贯穿始终,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实现合同责任的判定、工程进度的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管理以及解决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是很关键的。 一、合同责任的监管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了双方的责任界限和合同在实施阶段的管理程序。 监理工程师在执行监理工作中,如果发现施工合同的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时,应按照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从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文件中,对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做好双方的协调工作,发挥监理的指导作用。 在施工合同的监管过程中,对产生的矛盾与容易误解的歧义,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解释: (一)、监理工程师对文件之间的歧义的解释,不能随意修改文件中原定的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监理工程师在执行解释时,要按照合同文件的先后排列顺序,有序安排,防止忙中出错; ( 三)、对于不属于承包商应得的补偿,应从大局利益和业主利益等方面周全考虑,协调好多方面的关系。 二、工程进度的合理控制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审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计划,同时,严格按计划进行监理,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监管。但是,对于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为监理工程师不应过多干涉。特别是由于业主的某种需要,要求承包商提前竣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协议。对于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的,如由于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不可抗力原因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含水、停电、停工的,要认真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合理解决。 三、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管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时,要按施工合同的在关规定协助业主按期审批工程款,在保证承包人在得到合理的款项后,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对于业主提留的保留金和保留金的返还以及由于物价上涨、意外事件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防止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 四、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变更的处理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来自业主方对项目要求的修改,设计方面由于业主要求的变化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等。由于多方面变更,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产生,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作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多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因此,作为监理人员要认真对待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估价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认后,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还应注意:当某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及以上时,应基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原工程单价作出调整。一般来讲,工程量减少—单价提高;工程量增加—单价降低。 2.1.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例如工程量清单中已有桥梁明挖基础深度1.5m、2m和2.5m的价格,而要决定挖深3m时的价格,就可以按前面的价格以线性比例来决定。 2.2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用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审查的原则 (1)变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使用标准 (2)变更项目在技术上必须可行,同时还必须可靠 (3)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要合理 (4)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 五.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索赔的处理 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1公正原则 遇索赔事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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