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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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及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2.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检查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人或小组。 检查人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检查人对检查文件(记录)署名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负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表一、二、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第十条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 次,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按计划进行,必要时视实际情况随机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情况反馈 第十四条 检查人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对于重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可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检查意见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危害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整改结果必须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和数据应及时录入质监总站网站项目管理数据库。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检查通报、检查数据汇总表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在检查中有2项质量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出现3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议该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优。 第十八条 施工工艺检查按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工程检查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并载入质监机构监督检查通报。 第十九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表四汇总。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要求 受检单位 检查内容及要求 建设单位 1.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责任人明确;质量工作运行有效 2.履行合同,无违规指定分包、指定采购、强令赶工 3.设计变更管理规范 4.质量事故及质量敏感部位(重大隐患)处理、控制到位 施工单位 1.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责任人明确 2.项目经理、总工、主要设备及工地试验室符合合同要求,及时进场 3.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4.进场材料自检、材料场地及堆放规范 5.工程原始记录和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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