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 - 担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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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数额和种类;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及范围; (4)保证的期限。 两个特别规定: (1)在保证期限内,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当主债务增加时,非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范围不随之扩大(《民法通则意见》第109条)。 (2)当同一债务之上,既有保证,又有物权担保时,物权担保顺序在先,保证人仅就物权担保以外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8条)。 定金的效力 4、替代赔偿金效力 (1)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第116条) (2)如果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当定金罚则的执行不能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时,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就超出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二者均具有间接强制履行合同的效力。其主要区别如下: 1、定金是于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违约金是于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这些作用。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且一般为一个固定金额;而违约金既可 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法定违约金比较常见,并且违约金 常常是按违约部分的标的的价款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二者均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在合同金额内先行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其主要区别在于: 1、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它是合同的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它属于合同的履行。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3、定金的双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不履行合同时,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 4、定金有证约作用,而预付款无此作用。 * * * * * * * * * * * * * 担保物权案例2——抵押权的性质(从属性) 甲企业 农业银行 价值80万的厂房 1989年7月2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登记,抵押期间为2年。 1989年7月30日签订了50万元的借款合同。晚于抵押合同订立。贷款期间为1989.7.31-1990.7.31 合同签订后的第2天,银行即袋给该企业50万元。至1990年8月1日,企业未偿还贷款。银行多次催要未果,于1990年11月1日起诉,请求法院拍卖该企业抵押的厂房。 担保物权案例3——抵押权的性质(追及性、优先受偿性) 私营企业主 某 甲 某 乙 甲因业务上的原因欠乙20万元 甲当时无力偿还,即与乙协商将该债务转为借款。1993年5月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乙借给甲人民币20万元,借期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还给乙25万。甲以汽车一辆作抵押,到期如不能还款,汽车任由乙处理,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993年8月,甲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乙对此并不知情。甲以卖车款作生意又赔了本。1994年4月10日,乙向甲索要欠款,甲无力偿还。乙又要求甲将汽车转给自己,甲提出该车已经卖给丙。于是乙起诉,请求法院将甲卖给丙的汽车归自己以偿还甲的借款。 第三节 质 权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交债权人占有,以成立的担保物权。 专题五 质 权 一、动产质权的生效 (一)基本原理 《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 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 财产时设立”,其含义是: 1、动产质权合同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2、合同生效后的效力就体现在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依约交付质物。 3、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质押权成立并生效。(交付要件主义) 质物交付是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 (二)关于交付的理解 1、何为交付 物权法规定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2、强行性规范 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如果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不 生效。 担保物权案例1——关于担保物权的成立 林 某 宋某 张某的房屋 林某的轿车 林某向宋某借款20万,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22万。 宋要求提供担保 张某以自己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宋某。反复要求不办理登记手续 价值6万 质押 车仍由林某保管 一年后,林某生意亏本,无力偿还债务。由于林某欠他人的钱不还,已被他人起诉,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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