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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法学规划教材婚姻与继承法 巫昌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婚姻法、继承法概述 本章重点 本章学习目的在于正确贯彻婚姻法、继承法, 建立民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顺利地实现遗产 继承和受遗赠,加强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因为调整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法 律,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继承问题时所必须遵守的 行为准则,也是司法机关解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 主要法律依据。本章要求掌握婚姻法、继承法的基 本概念与特征,了解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改革和 婚姻家庭﹑继承历史发展脉络,掌握2001年《婚姻 法》修正案的主要立法特色。 第一节 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法的概念 为了便于理解婚姻法的概念,首先需要对婚姻 法的名称及其具有的形式加以研究。 1.婚姻法的名称和形式。 (1)婚姻法的名称。 (2)婚姻法的形式。 第一,广义的婚姻法与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 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 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 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第二,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2.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我国婚姻法的概念,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 这种法律规范具有三种形式: 第一,禁止性规范。 第二,权利和义务性规范。 第三,授权性规范。 (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宪法和普通法 律;②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③地方法规 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④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 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 约。 (二)婚姻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具有显明的伦理性。 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 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继承法是强行法。 第二节 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一、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一)我国奴隶、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 1.奴隶、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宗旨与手段。维护 宗法制度是我国奴隶、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宗 旨,礼法并重是奴隶、封建社会婚姻立法的主要手 段。 2.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基本特征。 (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 (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 1.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概况。 2.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特点。 (1)亲属编中的某些规定仍然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①以专章规定家制,说明对家制的重视和维护。② 变相肯定了纳妾制。③公开肯定了父母、家长对子 女的主婚权。④在婚姻的普通效力和夫妻财产制这 两节中,有不少维护夫权、限制已婚妇女权利的条 款。 (2)亲属编大量袭用了资产阶级的亲属立法。 (三)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立法。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1)这些条例的基本原则同苏区时代的婚姻立法完全一致,某些规定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2)许多关于结婚离婚的规定比苏区时代的婚姻立法更为具体。 (3)各地区的条例中一般均有保护军人婚姻(含婚约)的规定。 (四)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公布和贯彻。 2.1980年《婚姻法》任务和作用。 3.《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 二、中国继承立法的发展 本章小结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 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 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 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我国婚姻法的概念,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宪法和普通法律; ②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③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 方法规;④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 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 解释;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法的特征有: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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