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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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 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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