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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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自律制度 (示范文本) 为减轻各地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压力,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相关要求,我结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经营规范(结题稿)》起草了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自律制度示范文本。因为时间和能力关系,未能查阅总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难免出现一些不足之处,希望大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 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要求,原则应由食品销售经营者自行制定和实施,示范文本仅作为自律管理制度的参考且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请在实际许可管理工作中灵活掌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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