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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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依照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违法性之间的关系来理解: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一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 1、违法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律义务 3、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5、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6、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 环境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称为环境违法行政。违法行政可以细分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行政和被授权的组织的违法行政。 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环境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 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 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形式性要件。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和追究原则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1、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2、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 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环保法35-39)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污染多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结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择要件,行为违法和过错或过失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案例分析 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 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同日,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尾为由,作出[97]合浦渔政罚字第151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处罚决定。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 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1)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必须严格依照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形式与幅度追究环境行政责任。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予以追究环境行政责任。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运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的追究科处补救性义务或予以惩戒本身是以此为教育手段,达到教育效果的,抑制与预防将来对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方式 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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