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规则、公文、公文管理(10月26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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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文 规 则 行文规则,是指机关行文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一部分 行文规则的主要变化 一、表述结构变化情况 新《条例》共5条,包括行文总规则、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其他行文规则。 二、内容变化情况 (一)在行文总规则中增加了“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有2项变化。 1.“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 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 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2.“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三)在其他行文规则中,明确“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第二部分 主要行文规则 一、行文总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三)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越级行文的特殊情况:一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治安事件等,主要是为了抢时间,不误事。二是直接的上级机关乱作为,或者违法违纪的,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越级行文。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主要是为了明确主办机关的责任, 防止推诿、扯皮。”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委、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本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是避免行文升级、升格。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 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这一行文规则体现了责权相适应的原则,有助于约束转报机关的行文行为,强化和落实其行文责任;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一文一事,有利于上级机关审阅、批示和答复。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附有背景材料、情况说明等,以利于请示公文的办理。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作为阅件办理,有可能误事。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 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 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落实上级机关负责人批示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属于直接交办的范畴。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目的是为了沟通情况。 三、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凡超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本级党委、政府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 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不这样做,就可能造成工作混乱,让人无所适从,也无法贯彻执行。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 四、其他行文规则 (一)“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1.各联署机关行政层级应相当。层级指同一管理层级,如国家层面、省级层面为同一层级。 2.有共同管理的事项或者有关联的事项。比如,涉及几个机关、部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涉及几个部门都需要对其进行管理或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管的事项等。 3.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联署单位不宜过多。 4.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 5.联合行文,主办机关一般排列在前。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过去,只有政府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这样改,更加科学。 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条件是: 同级党委、政府的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权,有行文的必要性,不得超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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