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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金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范围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建、改扩建住宅以及原有住宅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 金华市建设局是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底层开挖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破坏建筑基础。
本细则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细则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他连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使用功能;
(二)改变房屋外立面,在外墙墙体上开门、窗和改变原有门窗洞口尺寸;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二)项行为,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经供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有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联系单或变更设计图纸(加文字说明):
在墙体上开门、窗等洞口,拆改墙体;
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
移改配电箱;
自来水管、热水管出厨卫间,穿楼板;
改动下水管、通气管、排烟管;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九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规定第六、七、八、九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范施工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许可及要求
第十三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外地进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上岗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四条 凡未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进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行许可制度。装修人在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管理部门申请(如上级文件对许可进行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非产权所有人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在申请前,应当取得产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装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装饰装修方案;
(五)涉及本规定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涉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行为的,必须提供相关设计方案、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联系单或变更设计图纸(加文字说明)。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施工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合同、各类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及各主要操作工的技术等级证书。
(七)有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房屋,装修人或装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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