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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财产与行为税205年政策
营业税、财产与行为税2015年政策 沙河口区地税局 目录 一、营业税政策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印花税政策 四、财行税征收管理政策 营业税 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政策依据:财税[201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执行时间: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 营业税 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根据大政办发〔2015〕128号文件,从2016年1月1日起,普通住房标准如下(同时具备): 1、容积率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以下; 3、单套总价款300万元以下。 营业税 二、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 优惠内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执行时间:自2015年9月1日起 营业税 二、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规定 相关政策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一条——减免内容、相关定义、审批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第一、二条——减免内容、审批名单。 营业税 二、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规定 政策说明: 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单独核算。 进行备案管理。 已列入名单:在减免期内的,继续享受;名单以外:2014年10月1日后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可享受。 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办时间,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上注明的备案日期为准。 营业税 二、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规定 备案资料: (1)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2)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3)保险产品费率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营业税 三、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延续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政策内容:对月营业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含本数)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执行时间:截止时间由2015年12月31日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 营业税 三、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小微减免优惠政策 营业税 三、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确定营业额相关问题: 兼营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分别计算; 兼营多项营业税项目,合并计算; 有外出项目收入,合并计算; 差额征税的,以差额为营业额; 租赁业劳务,合同明确约定期限,按月分摊 按月享受,一个年度内不得享受其他营业税优惠 营业税 四、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政策要点: 统借统还的规定 营业税扣除凭证的规定 执行时间: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营业税 四、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 相关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营业税 五、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相关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差额征税合法有效凭证仅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境外单位的款项签收票据。 营业税 五、关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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