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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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作用、种类和分类;领会证据能力的含义和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重点:证明力与举证时限 难点:证据的证明能力 教学时数:4课时 [参考书目] 1.高忠志:《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证据及其排除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作业思考题] 1.什么是证据?证据具有哪些特征? 2.证据与证据材料有什么区别? 3.什么是证据能力?如何理解证据能力? 4.什么是证明力?证明力与证据能力是什么关系? 5.民事诉讼关于举证时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6.试述证人的资格与范围。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证据材料和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 合法性: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概述 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 1.证人的资格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2002年《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排除非法证据应当遵循的规则——利益衡量规则 在诉讼中下列情况下的证据不能加以认定: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质证的规则 质证的范围 质证的范围应包括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下列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进行质证: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证据。 4.限期举证规则 《证据规则》第33条,第34条 证据规则43条关于新证据:“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5. 补强证据规则: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 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二)证据规则 1. 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1、72条、74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 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三,自认。 2.最佳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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