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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11342-1989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 文 号】GB11342-1989 【颁布日期】1989-06-23 【实施日期】
为了加强厂矿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保证行车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只允许在厂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于各类铁路机车和轨道上行驶的车辆以及专用于载人的车辆的驾驶人员。
2 厂内机动车辆的具体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
3 参加考核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
3.1 年满18周岁以上(初学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具有不低于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3.2 身体条件
3.2.1 身高:驾驶大型车辆须身高1.60m以上,驾驶其它车辆须身高1.50m以上。
3.2.2 视力:两眼均为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3.2.3 辨色力:无赤绿色盲或全色盲。
3.2.4 听力:左、右耳距音叉0.50m能辨清声音方向。
3.2.5 心、肺、血压均正常。
3.2.6 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
陷。
3.3 具有人事机动车辆驾驶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独立驾驶的能力。
4 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4.1 培训
4.1.1 安全技术培训由市、地以上(含市、地,下同)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
4.1.2 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根据报考车类的要求,按本标信相应的内容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应少于八十学时。
4.1.3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登记表”式样见附录C(参考件)。
4.2 考核
4.2.1 培训期满,由市、地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考核。
4.2.2 初考者只准报考一种车类。
4.2.3 初考科目和考试顺序
a.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b. 场内驾驶考试;
c. 道路驾驶考试。
4.2.4 在应考科目中,任何一项不合格,余下的科目不再进行,但合格科目的成绩暂予保留,并允许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考试终止,成绩不再保留,如要求继续考核,须重新培训。
4.3 发证
4.3.1 全部应考科目考试合格者,经市、地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审查批准后,发给《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4.3.2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式样由国家统一制定,见附录B(补充件)。
4.4 复审
4.4.1 取得驾驶证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市、地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4.4.2 复审内容:
a. 进行体格检查;
b. 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c. 复试安全技术理论。
4.4.3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驾驶证。凡未经复审查,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4.4.4 参加复审人员在两年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经所在单位审查并体检合格者,报复审部门批准,可免试一次,但不得连续免试。
4.4.5 复审情况由复审部门在驾驶证上注明签章。
4.4.6 驾驶员发生违章或责任事故,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扣留其驾驶证一至六个月,并记入驾驶证;对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其驾驶证,并报发证部门备案。
4.4.7 受扣证处分期限未满及违章肇事后未结案的不予复审,待处分期满或结案后,方可办理复审。
4.4.8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脱离驾驶工作岗位连续超过一年者,如需继续从事驾驶工作,须按初考规定得新进行考核。
5 装驾车类规定
5.1 持有大型汽车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准驾各种方向盘式汽车和方向盘式拖拉机。
5.2 持有小型汽车准驾驶记录驾驶证者,准驾各种方向盘式汽车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5.3 持有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准驾大型和小型两种方向盘式拖拉机。
5.4 持有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手把三轮机动车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只准驾驶本车类。
5.5 持有专用机械车、履带车或蓄电池车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只准驾驶本车类经考核合格的车型。
6 增加准驾车类报考规定
6.1 报考条件
6.1.1 必须持有效的《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6.1.2 具有独立驾驶增考车类的能力。
6.2 申请增驾考试者应持单位证明,报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增驾考试。
6.3 持有内燃车类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蓄电池车类时,应按初考规定办理。反之相同。
6.4 持有手扶式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履带车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其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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