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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
1、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2、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3、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4、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
问: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况且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需要注意的是,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问题中提及的按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本身就是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会核算征收,一般不可能准确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且参照上述规定,故应按照资产的销售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公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5、所得税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加工制造企业,现在我司所属的国税局对我司2008年缴纳所得税提出异议,税局指出当时所得税税率使用错误,(具体情况如下:我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深圳市税收优惠,我司可享受两免六减半的优惠,08年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15%减半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2008年正值国家所得税改革,深圳市当年所得税税率为18%,现所属国税局提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后不可以再减半纳税)按照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局要求我司补缴89万多的所得税,以及滞纳金10多万,并要求在2010年12月底前缴清。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我司经营情况不好,亏损683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请问,国税局现在调增征收的2008年所得税,我司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2009年度亏损)再缴纳?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的调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指的是弥补检查调增年度及以前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而不是检查调增年度之后的亏损。因此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抵补2009年度的亏损,20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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