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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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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一、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是主体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的能力和资格(如结婚) 公民 组织 开始于该组织成立,终止于该组织的撤消和解散 行为能力 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具有的,一个人只有达到了一定的年龄,并通过自己的意志或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能够辨认和控制时,才具有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组织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 责任能力 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他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尽相同。 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8周岁以上,精神智力发育正常 不满14周岁,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为完全丧失意识的精神病人 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 公民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国家 某些利益共同体(如妇女、老人、儿童)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 义务 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出肯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的权利 要求主管机关保护的权利 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 积极行为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 接受国家强制措施 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特点: 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需要 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 三、客体的种类: 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2、物质财富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5、行为结果 * 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 绝对确定性规范: 应当 相对确定性规范 情况性规范 必择其一的规范 任选的规范 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进行调整 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的概念 法的部门的划分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简介 法的体系:一国或者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1、法的体系是一个内在统一、相互协调的整体 内在统一:同一经济基础,阶级意志相同、指定和实施原则相同。 相互协调:形式多样,内容不同 2、法的体系是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 社会关系多样 法律规范多样 法律制度 法的部门 3、法的体系是客观规律和主观规律的统一体。 客观规律: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 主观规律:法律传统、法律历史、法学状况 法的体系和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区别: 范畴不同:社会规范体系/ 社会思想意识 范围不同:全部现行法/ 包括法的体系和其他学科 存在方式不同:一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但 可以有多种法学体系。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法的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形式,是法的体系的外在表现和载体。 区别:组成因素不同,法的体系是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立法体系是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 每一个法律部门并不只表现为一个法律文件,一个法律文件中包括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法的部门的划分 法的部门的概念: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方法 原则:1考虑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律规范的多寡。2、既要以全部现行法为基础,同时又要考虑法的发展,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3、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 我国法律部门的简介 主导的法律部门 基本的法律部门 主导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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