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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异同 2011.11.2 王斌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3、小 结 小结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值得注意的是,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可以说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组成部分,甚至专利法、著作权法中也有直接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专利法》第63条,《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七项)。狭义的竞争行为中尚有大量的与知识产权法无涉的行为,这些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是甚为明显的,单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便可明显发现上述论断是极为错误的。从狭义的角度谈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这也正是引起混淆之关键之所在。 二、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法概述 2、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联系 3、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不同机制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 1.保护那些不受特别法保护的客体。 2.保护那些虽然可以受到特别法保护,但是尚未获得授权的客体。 3.保护那些特别权利期限已经届满的客体。 4.特别法律不赋予的保护。 5.保护新型智力劳动成果或者工商业成就。 6.间接保护知识产权。 五、结论 1.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从单纯保护竞争者的法律演变成同时关注所有市场参与者利益的法律,即它事实上已经成为“市场行为控制法”。故只有在经济法这个大视野中认识不正当竞争法,才能看清其全貌。 2.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那些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特别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故可以说它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立,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所以,可以说,它反过来也是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它们之间的交叉、重叠作用只是部分的,其各自的独立个性不应被忽视。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法,而知识产权法是财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并不是不正当竞争法的惟一任务,甚至也不是它最重要的任务;而知识产权法中的许多制度与竞争秩序也还有很大的距离,所以,不宜用 “反不正当竞争权”之类的概念来机械地定义它们之间的关系。 3.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联系必将日趋密切。因为,一方面,市场经济日益成为各国的主体经济模式,而且世界范围内的市场一体化,必然激化经济竞争,各种不正当、不合法的竞争手段必将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在信息时代,知识产品逐渐成为了社会的主要财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更多地发生在这个充满活力的领域,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作用必将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密不可分。 * *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们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兜底性的保护与救济。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unfair competition law)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至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诞生在19世纪的欧洲,当时法国法官为了保护诚实的商人,创造性地将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年中关于侵权法的一般规定用于制止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后来逐渐发展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由于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很复杂,很难抽象出单一的保护客体。现今大多数学者认可“利益保护说”,根据这种学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 (1)竞争者的利益; (2)公共利益; (3)消费者利益.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但是并不仅仅限于智力成果,诸如工业产权所保护的商标、著作权中邻接权的客体等(注: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等作品传播者依著作权法分别对其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权利。),都不是或者至少主要的并不是智力创造成果,而是商业经营、机械制作或者投资行为的直接成果。保护它们并不是为了鼓励智力创造,而是为了保护投资或者劳动投入的收益。 知识产权一般被划分为两部分,即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其中前者的客体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其主体是文化创作者,而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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