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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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讲述各种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本章包括12个具体罪名。 重点罪名: 1.抢劫罪 2.盗窃罪 3.诈骗罪 4.侵占罪 5.职务侵占罪 6.挪用资金罪 7.敲诈勒索罪 盗窃自己被扣的机动车? 盗窃他人所盗之物,或者毒品,枪支等? 楼上看见别人拾走自己的钱包? 当着面在房内偷东西? 诈骗幼儿的金银首饰? 骗保姆给与主人衣物? 伪造债权凭证,向法院告诉,获判? 非法交易后,欺骗不给对价? 诈骗的方法骗取他人非法获得之物? 农民工脚被石头压住,钱被拿走? 楼上看见别人拾走自己的钱包?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法益 (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法益: 主要观点: 1)盗窃为中心: 本权说、占有说、中间说 2)诈骗为中心: 法律的财产说 经济的财产说 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 司考观点: ①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②其他本权(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③可以与本权相合理对抗的占有权,以及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即非法占有状态) 但,当这种占有没有与所有权人或者本权者合理对抗的理由时,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2、客观方面 (1)行为对象----财物 : 有形的物和无形的物 合法财物和非法财物 动产和不动产 权利凭证(可以及时兑现的) 有价值物和无价值物 违禁品(注意如何计算) 葬祭物(推定死者亲属占有) 人的身体 (2)行为: 取得行为和毁坏行为 A、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 B、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 C、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的,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 D、大多数犯罪是作为,但侵占罪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 原则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注意: 但,无效债权的丧失不能视为财产损失 即使提供了相应对价,但如果没有实现被害人的交换目的,仍认定存在财产损失 3、主观方面:故意 大部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理解: 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排除权利人:区别于:盗用/骗用。 虽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不打算返还 虽打算返还但损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 虽不影响利用可能性,但具有消耗其中价值的意思 遵从财物的用途:区别于:毁弃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取得型:夺取和交付、取得财务和取得利益 毁弃型 教材观点: 暴力、胁迫型 窃取、骗取型 侵占、挪用型 毁坏、破坏型 第二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罪 一、抢劫罪 法条规定: 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㈠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方法行为+目的行为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强行 当场取得财物。 ⑴暴力:不能反抗的有形力,强烈的打击强制 ⑵胁迫: 内容: 对被害人本人的暴力(言语,动作,手势) 程度:不敢反抗且反抗不了 后果:若不立即(答应)交付暴力内容将当场实现 ⑶其他方法:药、食、催眠、禁锢 注意区别于盗窃 造成该状态而不是利用该状态 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放弃财物通常包括: 一、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财物: 二、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 三、实施针对人的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 四、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 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区别:其他暴力犯罪使人无法反抗,而夺取财物的 例外:聚众“打砸抢”中的首要分子 (二)转化抢劫之一 事后抢劫——准抢劫(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A、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前提 B、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客观条件 C、目的是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主观条件 注意,主客观一致 逃离现场? 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 未达到“数额较大”,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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