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文献综述体系重构.docVIP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文献综述体系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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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NUMPAGES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文献综述与体系重构 [摘要]对维持上市公司现有内部监督体系的改进没有触及导致其制度缺陷的根本,经验证据和逻辑推导均表明取消监事会是理性的选择;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内部监督中的地位并确保其相对独立性是实现有效监督的基础,实现以监督为主的功能需要将独立董事从董事会中分离出来并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建议取消监事会,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内部监督体系的核心,将审计委员会设立为与董事会平行的治理机构实施对董事会的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实施对经理层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 [关键词]内部监督机制;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 内部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受“安然事件”的影响,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研究的热点问题。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乏力的现状使现有内部监督体系饱受批评,改革的呼声日盛,而在如何进行改革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看法迥然各异。本文试图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归纳不同观点,以期为重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供思路。 一、现有内部监督体系:维持和改进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内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越权和违规行为进行防范和制约,我国通过《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构建了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内部监督体系。设立这一监督体系的基本构想是:监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董事会进行监督,是内部监督机构的最高监督主体;独立董事位于董事会内部,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通过董事会内部的制衡实现对董事会的监督;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代表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如“图1”所示: 经理层 经理层 职能部门 审计委员会 内审部门 监事会 股东大会 董 事 会 内部董事 独立董事 图1 上市公司现有内部监督体系 (注:为职能路线,为监督路线,下同) 认同这一体系设置的观点认为,我国在缺乏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需加强对董事会的独立监督,提高董事会的运转效率,因此,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须同时设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但要注意明确界定各自的监督职责(潘秀丽,2002)[1]。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仅有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针对单个监督机构的职能规定,致使三者功能相似甚至重叠;同时,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能与其组织地位并不匹配,层次也不够清晰,随即产生的问题是各监督部门相互推诿或掣肘,造成公司监督资源的浪费和治理成本的上升。 因此,有学者提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功能定位,按照不同监督机制的层次和特点,对各自的具体职责进行重新划分。宋常、刘正均(2003)[2]和黄彤(2004)[3]的观点类似,主张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层之下分别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将公司内部的监督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代表股东大会及各利益相关方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代表董事会对经理进行监督;内部审计隶属于经理层,对公司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和职工进行监督。同时,宋常、刘正均(2003)[2]认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高于其他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业绩,在行政上对经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规模较小、不设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在业务上接受监事会的指导。如“图2”所示: 内审部门 内审部门 职能部门 审计委员会 经理层 监事会 股东大会 董 事 会 内部董事 独立董事 图2基于现有内部监督体系的改进 我们认为,这种改进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司内部各代理层次间监督关系的相应的层次化,但是依然没有触及包括立法、股权结构和内部人控制等因素在内的使内部监督乏力的根本原因,也没有解决内部监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外部)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内部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问题。举例而言,如果内部审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监督方)指导,同时在行政上对董事会或经理层(接受监督方)负责,那么这种制度安排极有可能使内部审计监督再次处于尴尬境地而流于形式。从最近几年的研究来看,改革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的建议似乎更为大刀阔斧。 二、取消监事会:经验证据和逻辑推导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肩负着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日常经营活动、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的职责。但在治理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监事会软弱无力,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 刘长翠(2002)[4]根据上海、湖南、济南116家上市公司调查结果和重庆21家上市公司问卷调查发现,所有公司监事会从未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半以上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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