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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个人申请书 村委会: 我叫,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本人均为农业户口,现居住在县乡村。 我曾生育个子女,其中男女,现存子女个,其中男女。 我认为我符合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规定的各种条件,现申请奖励扶助金,请上级核实批准。 申请人:年月日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村(居)委会_______村民小组 山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婚姻状况证明 被证明人,于年月日与结婚,由于其结婚证遗失或损毁,我们愿意为被证明人婚姻状况发生时间的准确性作证。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 村委会意见: 年月日 山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再婚前婚育情况证明 被证明人,于年月日,在原居住地与结婚,婚后曾生育子女人,其中男人,女人,我们愿意为被证明人上述情况的准确性作证。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 现居住地村委会意见: 年月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情况 审议公示 经本人申请,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本村以下村民符合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现予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在日内向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反映。电话号码:。 村委会 年月日 山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 聊城市高新区乡村委会 审批错误;6、其它。 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单位负责人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部门:米山发布:ms编号:0170-03-XX-时间:XX-6-1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口发〔XX〕39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如下: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农村居民户口”应是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 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整体村改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 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乡镇,在未了解其户口性质和真实生育史的情况下,双方均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户口性质和生育史清楚,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户口在本乡镇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户口所在村民委会登记申报。 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合同制人员仍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2、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 3、夫妻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一方或双方享 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三、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1、1973年8月28日之前生育的,按照1964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生育子女数不超过三个的,视为合法生育。生育三个子女,但子女育有后代后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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