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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的博弈论分析吴默然(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439)【
行贿受贿的博弈论分析
吴默然
(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439)
【摘
要】
腐败问题一直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我国政府一直想防治的
问题之一。文章试图用博弈论的思想来分析行贿者(企业)和受贿者(官员)的行为动机和他们之间的博弈行为(贿赂),以
其能对防范腐败提出一些建议。
【关 键 词】 行贿;受贿;博弈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2768(2009)03- 0013- 03
行为是反应会产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有:(1)自己的合法收入
有多少;(2)受贿的数额有多少;(3)被制裁的可能性有多大;
(4)被制裁的程度有多大。直观的从上面四个条件来说,如果合 法收入越多,道德水准越高,受贿的数额越大,被制裁的可能性 越大,被制裁的程度越大,官员受贿的机会成本就越大,也越有
可能不受贿;反之,则具有很大的受贿可能性。
三、一个简单的双方博弈模型
以上的分析大多从都是从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单方面的行 为动机来分析,而很少把行贿者和受贿者作为一个整体置入博 弈的模型当中考虑。下面的分析的基本框架就是把行贿者和受
贿者作为博弈的双方,因为行贿的人得考虑到官员不受贿的可
能性和官员因为怕事而主动揭发的情况,同样,官员的话,也同 样要考虑到收受贿赂之后,行贿的人存不存在主动揭发的情 况。所以,把他们的行为选择放在一个类似动态博弈的框架中, 看看,如何可以使(不行贿,不受贿)成为均衡。
假设条件:除了检查机关是作为完全无私的独立机构存
在,参与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无交易成本—即其他人可 以无成本的观察到政府的最终决策;可以无成本的向检察机关 投诉;检察机关的调查行为无成本。
笔者把行贿者和受贿者两者的博弈过程分为三个动态的 阶段。第一阶段,由企业选择行贿或者不行贿的决策,如果选择
不行贿,博弈结束,双方各得到自己的受益,此时的受益,完全 取决于市场,不存在腐败情况;如果选择行贿,进入第二阶段。 在第二阶段,决策人是官员,他可以选择接受贿赂或者拒绝贿 赂的行为,一旦拒绝了企业的贿赂,博弈结束,一旦接受了,进
入第三阶段。第三阶段的决策者还是企业,在官员接受了贿赂
以后,还可以给企业一段时间来选择是否揭发或者不揭发这次 贿赂。如果企业可以主动揭发,博弈也结束,企业和官员都会得 到一个相应的收益,而一旦不存在主动揭发,那么,这个贿赂事 实就发生了。
一、导论
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防止腐败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人 民的共同心声。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行贿受贿—腐败 的主要表现方式进行分析。目前,我国有关用博弈论来分析行 贿受贿问题的文章不是很多,而分析的切入点一般都是把企业
(行贿者)和政府(受贿者)分开分析,分别分析其行为动机;或 是把政府看作第三方存在。本文除了在理论上借鉴一下对行
贿、受贿行为的动机分析,主要切入点是把企业和政府看作博
弈的两方,通过他们自己行为、利益之间的相互制约,使博弈的 均衡点最终符合社会的最优。
二、文献综述及理论价值
目前,国内外从经济学视野出发研究腐败的文献众多,颇 有“浩如烟海”之感。
美国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和乔治·斯蒂格勒 的论文《法律的执行、渎职与执法者的报酬》①可能是最早对腐 败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的文献,而把腐败现象直接纳入经济学 的分析框架并作系统分析的学者是苏珊·罗斯-阿克曼(Susan
Rose- Ackerman),她首先在“委托-代理”的框架内定义腐败,
把腐败等价于受贿(bribery)。②苏珊·罗斯-阿克曼主要从公共 选择的角度分析腐败与资源浪费的关系。之后,经济学家开始 利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腐败问题,代表人物包括 Becker 和 Stigler、Banfield、Rose、Klitgaard 等,这些研究分别从效率工资
(efficiency wages)到教化(indoctrination)角度研究了激励代理人
诚实守信的方法。
在国内,谢明(2005)在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以两个企业 与一个官员参与工程偷招标行为为模型,探讨了行贿者的动机 问题。他认为,“尽管行贿行为在道义上会受到谴责,在法律上 会受到制裁,但受到经济利益魔杖的驱使,人们很容易产生行 贿的动机”。③
姚锦红(2006)④从受贿者角度出发,认为每个人面对行贿
【收稿日期】2007-11-29
①(美)加里·贝克尔、乔治·斯蒂格勒:《法律的执行、渎职与执法者的报酬》,法学研究杂志,1974 年第 3 期。
②Susan Rose- Aekerman.Corruption:A Study in Political Economy.New Y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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