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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知识 产权法课件2.3 著作权客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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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1条)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从立法的宗旨和个人创作事实本身可以推导出来,其要件有三: 1、须为智力成果 1)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2)、该种思想表达已经成型 3)该种表达还得具备一定的载体,即表达媒介,通过载体,他人可以感知。 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2、该种表达具有独创性 在德国,独创性,即作品的个性,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首先,该种表达不是例行公事。 其次,该种表达和日常的例行公事相比,有其个性。 独创性 两种理解: 1、独创性与创造性紧密联系,如德国、前苏联。 2、独创性与原创性紧密联系——英美法系 我国:对独创性的理解 只要作品是由作者直接创作而产生的,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体现,不是单纯摹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 我国:对独创性的理解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创作性与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的“原创性”或“创意”是大致相同的。 3、须可复制 作品的可复制性作为作品的必备条件是显而易见的、不言自明的。凡作品几乎可以复制,这是由作品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 总结:作品的要件有三: 1、须为智力成果 1)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2)该种思想表达已经成型 3)该种表达还得具备一定的载体,即表达媒介,通过载体,他人可以感知。 2、该种表达具有独创性 1)该种表达不是例行公事。 2)该种表达和日常例行公事相比,有其个性。 3、须可复制 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固定说和创造完成说 固定说的意义: 第一、固定性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某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赖于产生的基础; 作品不固定,作者的著作权往往不易确定,且容易发生权益争议; 固定说的意义: 第二、固定性是作品进行传播的基础;至于口头作品则可以视为这一条件的例外。 创作完成说的意义: 作品是著作人人格的体现,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时产生。为保护作者的人身利益,不宜以物质固定为作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 作品与素材 整体与部分 作品与载体 作品与素材 素材是创作的基础材料,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民间传说、史料、新闻事件、科学假设、个人阅历等。 一般情况下,素材属于公有领域的财富。 但素材经作者取舍编排,掺入了个人的主观描述,就不再是单纯的素材,他人的不当使用会构成侵权。 但素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同作品之间并非总有截然的界限。 新的创作活动 对创作基础材料的依赖程度是个关键问题。 三、整体与部分 任何一件作品都是由若干具体的部分组成。作品整体的独创性一方面反映在其整体构思、布局上,另一方面也常常体现在其中各个部分所具有的个性中。所以,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不仅仅限于作品的整体还会给其作者带来一项分权利。 作品的标题是作品的特殊部分。 也可作为商品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 ***、作品及其名称 作品名称是作品的一部分。作品的部分,如有独创性,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与载体 作品的载体在著作权法上的意义: 1)对特定的作品,原件与复制件不可相提并论; 2)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可以行使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3)追叙权只适用于原始载体的作品; 作品与载体 4)一般情况下,毁损记载有作品的载体,仅仅是对具体的财物的处分而没有触及著作权。但对美术作品的原件或者在没有原件的情况下对最后仅存的复制件的毁坏将导致作品的灭失,使作者著作权不能进一步实现,因此构成对著作权的特殊侵害形式。 二、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分类标准——法定类别 《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类型做了特别规定,但没有采取统一的标准,因而其不同类型作品之间可能会发生重叠现象。 二、作品的分类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文字著作 文字译作 台湾:文学著作和语言著作 德国:语言作品 (二)、口述作品 德国:包括在语言作品中 台湾:语言著作 口头作品 口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1、有语言主题。 2、有完整的论述结构。 3、有创新的语言表述形式。 4、有与口述相适合的场合。 如会场、法庭、课堂等。 口述作品 观点:口述作品一经固定下来,就会转化成其他作品,如付诸书面就成文字作品;经过录制就成为录像作品、录像制品或录音制品。当然,口述者是否是新的权利人,取决于他对固定过程的参与程度。 (三)表演艺术作品 即音乐、戏剧、曲艺、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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