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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商法课件 第十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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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章 破产实体法 第 14 章 破产实体法 14.1 破产实体法中的基本制度 14.1.1 破产财产制度 14.1.2 可撤销行为与取回权制度 14.1.3 破产追回权制度 14.1.4 破产抵消权制度 14.1.5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制度 14.1.6 破产债权制度 14.1.7 别除权制度 14.1.1 破产财产制度 1、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 (1)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为保证破产分配的顺利进行,依法由管理人组织和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财团。就是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债务人。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 14.1.2可撤销行为与取回权制度 (一)可撤销行为破产法31--33条.doc 1.可撤销行为的含义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了破产法所规定的行为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的行为。 2.构成可撤销的条件: ①必须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所实施的行为 ②必须是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③必须是债务人主观上故意的行为 3.行为的类型:①②③④⑤破产法31--33条.doc 14.1.3 破产追回权 1、破产追回权概念破产法34、36条.doc 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14.1.4 破产抵销权 14.1.5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制度 破产法41-43条.doc 14.1.6 破产债权制度 1、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指破产受理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只有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方能获得分配的债权。(有担保) 14.1.7 别除权制度 1、别除权的概念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破产宣告前破产程序开始前就破产财产所属的特定财产设置了担保权的,享有的一般不依破产清偿程序先于一般破产债权人就担保标的物受清偿的的权利。 14.2   破产犯罪及处罚 14.2.1破产犯罪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2.2 破产犯罪的种类 《企业破产法》和1979年《刑法》并未对破产犯罪设定明确完整的刑种合法定刑,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仍未设定我国完整的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罪状和法定刑,只规定了两个相关的犯罪,即“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和“妨害清算罪”。国外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2、破产犯罪特征 1 2 3 4 犯罪主体包括债务人和准债务人及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程序的其他参与人(财务人员),但以债务人为主。 犯罪主体主观既有故意行为,又有过失行为,以故意为主; 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犯罪的作为有积极的作为,也有消极的不作为; * * 主讲人:孙非亚 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的 概念与范围、 破产抵消权 的适用范围、 破产犯罪的 概念和特征 追回权的适用 范围和构成要 件、可撤销行 为的含义和构 成要件、取回 权的种类、破 产财产的概念 我国破产财产 的范围、破产 债权的构成要 件和其范围、 别除权的概念 与特征 一般了解 着重理解 重点掌握 1.破产财产的范围 2.破产债权的范围 3.追回权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 4、可撤销行为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课 后 作 业 14.1 破产实体法中的基本制度 14.2 破产犯罪及处罚 2、我国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例外 破产法30条.doc (1)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减去有财产担保的财产。 (2)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3) 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4) 应当由破产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我国破产财产的例外 (1)已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 (2)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会团体的财产 (3)破产人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 (4)虽归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或最终处分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2002司法解释71.ppt (5)破产企业无偿取得、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向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二)取回权的概念 2、取回权种类破产法37--39条.doc 依标的物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2) (1) 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破产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的情形; 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情形; (3) 代偿取回权则发生于标的物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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