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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课件第五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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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  排除犯罪的事由,也有的称为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 ;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包括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再前进为未遂形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再转化为完成形态。; ★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 故意犯罪的阶段,亦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过程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运动、发展和变化是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所共有的属性和特征。;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有两个犯罪发展阶段: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之中。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 故意犯罪过程的不同犯罪形态,表明了行为人实现犯罪意图的程度不同,主观恶性大小不同,反映出相应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法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不同形态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相应不同的处罚原则。因此,正确把握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同犯罪形态,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既遂的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 犯罪既遂的主客观特征: 1. 主观上,行为人法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和得到实现; 2. 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的支配下达到法定的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 4. 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 关于既遂犯罪原则的适用,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 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2. 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 3. 在既遂犯罪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分为两种类型: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以及加工犯罪工具使它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  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为着手实行犯罪而进行的其他准备行为。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把此类犯罪预备行为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①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②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③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④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⑤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预定地点;⑥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⑦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 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要区别是:犯意表示只是单纯的犯罪思想的外部流露,还没有实施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的预备行为,没有对犯罪客体和对象造成实际威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已对犯罪客体和对象造成了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行为人的犯罪意志、迫使其不得不停止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预备犯应当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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