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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 一、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谭兵: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江伟:是先后有序的两种不同程序 杨荣新: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部分 二、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特征 (一)再审程序的功能 1、纠错功能 2、救济功能 3、监督与保障功能 (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一、二审程序只有当事人才能启动) 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两年)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 (五)不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的证据。 “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若干规定》第44条) (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 (一)本法院决定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一)作出再审的决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裁定 (二)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进行再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具备法定的事由; 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如发现具有法定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一)立案审查(发现裁判错误的途径) (二)决定提出抗诉 (三)制作抗诉书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五、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一、再审适用的程序 (一)适用原审程序 原审程序可能是一审,也可能是二审 (二)适用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依第二审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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