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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知识 产权法课件1.1 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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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所谓的归责原则到底是就“所有的民事责任承当方式”进行探讨,还是仅仅就“损害赔偿的责任承当方式”探讨归责原则? 从侵权法的发展史来看,侵权行为应当只就损害赔偿而言; 从侵权法的理论来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也是与损害赔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从侵权行为的概念来看: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在于“损害赔偿。” 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损害而是因为过失。 史尚宽指出:严格言之,损害之发生,为赔偿义务成立之要件,而非侵权行为之要件。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认为,没有损害则无赔偿可言。 *侵害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上位概念:侵害行为——一个中性概念,即只要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就属于侵害行为,并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并非所有的侵害行为均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侵害行为: 1、合法的侵害行为 2 违法的侵害行为 1、不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无过错,权利人依物上请求权获得赔偿。 2、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或无过错,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权利人除依据物上请求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上请求权 指物权人在其权利遭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基于物权要求特定侵害人恢复其物权的原有状态或侵害危险之前的状态的权利。 1、排除妨碍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3、预防妨碍请求权 史尚宽:物上请求权不可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相混。盖物上请求权以回复物权支配力为目的,得随物之所在追及之。因他人物权之损害,虽得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然此时为两个请求权并存之。 史尚宽:损害赔偿虽以回复原状为原则,然其目的在于损害之除去,于不能回复原状时,则应以金钱为赔偿,且须实际受有损害,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 由于物上请求权、侵权行为赔偿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因此回发生几种请求权并存的情况,此时可同时适用这些请求权。 确实,作为对物权的保护,最后结果中也包括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此时性质已转化为侵权行为的承担方式,而非行使物上请求权的结果。因为根据通说,均否认物上请求权具有债权性质,而因物权之侵害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 既有物权性——对世性、公示性、独立处分性 又有债权性——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对客体的实际占有,而在于当他人未经许可而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使用有关客体时,得依法“请求”其“给予”赔偿,因而更多地表现为赔偿请求权。 我国独特的民事责任体系 没有区分十种民事责任在承担方式分别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适用,导致学者和实务部门认为只要有民事责任的承担,就必然有侵权行为或未约行为的发生。因此,过错责任不是知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立法和司法在知识产权侵权规则问题方面一直适用过错原则 《专利法》第63条 《著作权法》第52条 《商标法》第56条 《TRIPS》第45条第二款 4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刑事救济措施 民事救济措施 行政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法学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第一编 总 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有的译为“知识所有权”、“精神产权”、“无形财产权”、,台湾地区不少学者使用“智慧财产权”。 关于知识产权的术语,我国目前有两种学说。 其一:认为知识产权最早起源于17世纪法国的大革命时代,主要倡导者为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持这种观点的著作有《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黄勤南著)等。 其二:认为知识产权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持这种观点的著作有《知识产权法》(司法部统编教材,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尽管人们对知识产权一词的起源以及文字表述有一些不同,但在知识产权的基本内涵的理解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家认为: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那么,知识产权中的知识和智力成果又什么联系? 马克思认识论认为,知识是人类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取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结。简单地说,知识就是人类的认识或经验的总结。 毛泽东指出:“什么是知识?自从有阶级的社会存在,世界上是知识只有两门,一门是生产斗争知识,一门阶级斗争知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这两门知识的结晶,哲学则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总结”。 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我们可以说人类社会的一切财富是知识的结晶,其中有物质财富也有精神财富。而精神财富就是脑力劳动创造的财富。 在人类社会是低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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