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庭前会议笔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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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笔录(召开庭前会议用)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庭前会议笔录 ? ? (2017)吉0202民初1849号 ? 时间:2017年7月25日13时10分至××时××分 地点:本院 审判人员:副院长刘军、民一庭副庭长杨大勇 法官助理:高斯琦 书记员:丛林 记录如下: 书记员:查明庭前准备情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受理案件通知书、被告应诉通知书 法官助理:查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董秀岩,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27-1-1号,公民身份号码 22 0221 1972 0311 1911。 委托代理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石磊,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岭北胡同8-6-95号,实际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地号街逸海花园1-6-4-403室,公民身份号码22 0204 1979 0226 1816。 委托代理人刘长珍,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亦男,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10-1-2号,实际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地号街逸海花园1-6-4-403室,公民身份号码22 0203 1982 0820 0624 审判人员: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董秀岩: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系夫妻、无职业。2013年被告与他人合作,经营二手车生意,称急需用钱押几辆好车,向原告借款共计7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几个月就还钱。2014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车卖出去了、也不还钱。被告所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共同偿还。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人员:明确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石磊:被告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可儿车业买了一台职工指标车,比在4S店购车优惠很多,后来被告身边的亲戚朋友经被告介绍也到可儿车业订车,其中包括原告和原告的朋友。2014年5月28日,被告的车被长春某车行强行开走,被告得知可儿车业涉嫌诈骗,第一时间通知了原告。因被告的亲戚朋友损失较大,被告奔走吉林长春两地报案,一直在派出所等待消息。30日中午,原告到派出所找到被告,说因被告介绍他人在可儿车业买车,公安局马上要抓他,被告瞬间精神崩溃,原告说帮我想个办法,我初略算一下,原告及原告朋友买车损失60多万元,原告说你给我打个条子、就说你欠我60多万,这个条子我给你媳妇,到时候别人向你媳妇要钱,你媳妇把条子拿出来、我再给你做个证。原告当我的面打电话给李奕男,告诉他石磊电话被公安局监听、不能打电话,并约好让李亦男去大福源二店门口等原告,说石磊写了一个重要东西给他,电话里不方便说我就在原告指导下写下了63万元的借条,原告说为了真实一点把日期写的提前一些。 审判人员归纳无争议事实:原告董秀岩与被告石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石磊、李亦男系夫妻;被告石磊为董秀岩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内容:今借董秀岩人民币75万元整,借款人石磊,日期为2013年1月5日;同时,原告自认在该借条中其自行添加了“付款人:董秀岩”的内容;2014年5月,原告董秀岩通过被告石磊在可儿车行购买速腾车2台,每台15万元。2014年5月30日,可儿车行诈骗案发、导致董秀岩等人购买车辆车被强行收走 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没有异议 (以下无正文) ?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答辩期届满后,召开庭前会议记录用。 2.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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