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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课件 第十五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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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 *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胡杨林是生长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林群,具有调节气候、稳定河道、防风固沙、阻止沙化、维持荒漠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胡杨林以塔里木河流域分布面积最大且最为集中。据国家考察队1958年统计,塔里木盆地胡杨林为780万亩左右;到1979年,则锐减为210万亩,比50年代减少58%。胡杨林减少的重要原因是毁林开荒。到1982年,塔里木河沿岸毁林开荒已达200多万亩。胡杨林的大量被毁导致塔里木河流域生态条件进一步恶化,塔里木河缩短了300多公里。自1972年以后,阿尔干以下地区短流,林地不断沙化,“绿色走廊”的地下水位由50年代的3—5米,降到80年代的11—13米,以致造成塔里木河流域“上游有水狠开荒,中游两岸乱开荒,下游缺水闹饥荒”的生态怪圈,使塔里木河流域的生产与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郑州福:《胡杨泪干塔里木》) 问题:结合本案例思考加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研究和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案例导入】 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二、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本章内容 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1.自然资源 1)自然资源的概念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水、矿物、森林、阳光、空气等。 (一)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2)自然资源的种类 (1)按自然资源客观赋存条件和特征为标准,可分为地下资源(地壳资源)和地表资源(生物圈资源) (2)按资源是否具有可再生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恒定性资源(取之不尽资源) 1.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自然资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自然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和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源权益关系;第二,资源管理关系;第三,其他经济关系。 (二)自然资源法 资源物权,不是指一种单一权利,而是对各种自然资源法律规定的、性质有别的、诸物权性权利构成的“权利群”,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资源物权主要包括:地权、矿权、水权、渔业权等。 二、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一)资源物权制度 1.地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城市中已存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应由集体所有。 2)土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承包经营所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解决: 协商 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 2. 矿权 1)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凡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均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其有三个特征: 其一,主体的唯一性 其二,客体的无限性 其三,权利的独立性 2)探矿权 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和有效期限内,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进行勘查的权利。 3)采矿权 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矿区范围)和有效期限内采取被许可的矿产及其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 3.水权 1)水权的概念和特征 水权,是指水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水的权利的总称。 其特征主要有: 其一,水权设立的有限性; 其二,水权客体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其三,水权原理的公共性。 2)水的所有权 分为两种:第一,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第二,水的集体所有权。 3)取水权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后所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 4)取水许可证 只要是针对利用水工程(如引用工程、人工河道、渠道、跨河流的引水或水电站、闸、提等)或者机械提水措施。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4.渔业权 1)渔业权,是指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所应取得的权利。 2)养殖权,是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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