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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法 学 法学院教学课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本节主要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 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海双塔 北京国贸三期 以上的高档建筑用地使用权, 能否全部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 对于不能的,将如何取得?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概念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家并不完全对土地进行实际的占有、利用,而是实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创设财产权 (二)理解 1.出让是让渡使用权的行为,不影响或改变 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2.出让人的单一性和受让人的广泛性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是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来代表,称之为出让方; —特定 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可以是境内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称之为受让方。 —不特定 3.出让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特殊方式 宪法(10.4)与土地管理法(2.4)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统称为“转让”。 但出让与转让同属于使用权转移的方式,分别是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法律上的反映和土地二级市场中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三)特征 1. 期限性 根据《出让转让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 有偿性 —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明显区别 3. 权利行使的相对任意性 4. 本质是民事法律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民事行为—行政行为 有偿、有期限—无偿、无期限 相对任意处置—流转限制 两种不同的取得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 (一)拟订出让方案 (新增建设用地的出让)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共同拟定。基本内容: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出让方式等。 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约) 向有批准权限的上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预报 (二)审批 1. 审批权限 原规定: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耕地3亩以下、其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45条),征地时的审批权限如下: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若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 正式报批—根据拟定的方案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 (三)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60日内支付出让金,然后办理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备案 东方(集团)总公司出于家电行业效益滑坡 考虑,为提高效益和解决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该公 司未经批准将其位于王城东街60号的国有划拨土地(批准 用途为仓储用地)14000平方米改作经营性用地,并于 2001年6月正式动工建设“金碧辉煌圆环娱乐城”, 该项目工程于2003年5月竣工,目前已投入经营。 案例分析: 请问:东方公司的行为属何种性质? 应该如何处理? 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出让与转让条例》第13条、《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出让方式: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采用一定的形式和 程序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土地使用者。 (一)协议 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作为出让方的土地所有者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出让方与有意受让人在没有第三人参与的条件下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致意见的方式。 政府或政府委托 土地管理部门选择 (二)招标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以内,由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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