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专题研究)课件 第七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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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五、商事主体的内涵界定 (一)各国立法标准 1、法、德、意、韩的二标准制: 一是行为标准 一是职业标准 2、日本三标准制 行为、职业、名义 3、美国四标准制 行为、职业、名义、知识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美国的知识标准: A 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B.塞夫威商店诉施赖伯黄油制造公司。 A 典型案例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原告是个从事粮食买卖商,被告是种植谷物的农场主。原告和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27.216公斤),价格为没蒲式耳2.80美元。 根据商业习惯,原告将在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备忘录转给给被告,并确认该买卖。但时隔不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同否认该买卖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毁约,诉诸法院,请求赔偿。但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价款在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法典又规定商人之间的买卖只要有类似的备忘录的文件就算成立,不必由当事人签字。如果不是商人则必须有正式的书面合同。该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农场主是否是商人。 最后美国Kansas 堪萨斯州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对种植小麦虽具有一定的知识,但他不是以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没有买卖小麦的专门技能,因此,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合同未成立,被告胜诉。 B.典型案例塞夫威商店诉施赖伯黄油制造公司。 被告是一个黄油制造公司,不从事专门的买卖,从职业划分来看他不是买卖商,但他把黄油卖给了原告。原告是一家出售黄油的商店。被告的黄油不具有商销性,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如果被告是买卖商,则要保证商品的商销性,如果不是,则对此不负责任。 在该案件中,从被告的职业来看,他不是商人,但对买卖黄油这一事实来看,他知道黄油的性能、效用、品质和买卖规则,对黄油的买卖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他是商人,应该生产符合商销性的黄油,为此,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可见,美国商法对商人的认定,是专门针对买卖行为而定的,可以说是专指买卖商,而且只有在他从事日常经营的对象时才将其视为商人。 据此规定,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商人,核心就是看他对买卖对象是否具有职业的经验和技能。基于一切买卖人对买卖对象的了解依赖于对买卖规则的熟悉程度,美国商法把任何一个买卖商的专业技能都局限在其经营的范围内。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二)中国商事主体的标准 1、任先行和周林彬教授 (1)行为和经营活动要件 (2)职业要件 (3)产权要件 (4)组织要件 (5)经营方式要件 (6)注册要件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2、商事主体的素质要求 (1)商主体的基本要件。 商主体的核心的问题是其营业能力的问题 第一,财产要件 第二,名义要件 第三,营业要件 第四,登记要件,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2)商事主体成员的资格要件 第一,商事主体积极资格 第二,商事主体消极资格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3)商事主体法律人格要素。 三要素说:财产独立、团体意思和独立责任 四要素说:独立名称、独立意思、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 三要素说: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股东责任有限 二要素说:财产独立和意思独立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关于独立财产 公司财产包括成立时的财产和成立后的财产。与公司人格相关的财产是指公司成立时的财产,即公司资本。 法定资本制度、资本三原则 授权资本制度 折中资本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关于独立意思 1、公司法人的本质:法人拟制说、法人否定说、法人是在说 2、公司意思与股东意思 3、公司团体意思的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六、营业的概念和价值 (一)营业的概念 主观上的营业 客观上的营业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二)营业的特性 反复性 不间断性 计划性 公开性 正当性 营利性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二)营业的价值 1、区分商人和非商人的外观标准 2、完善了商法理论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七、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从商人到企业 (一)传统商法商人制度之缺陷 传统的商人概念,无论其内涵还是外延,都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实践中市场主体的真实状况与现实需要。以商自然人或从事商事营业的商人为商法体系基础的传统认识与制度设计,已经让位于以属于人的集合体性质的企业为体系构建基础的现代认识。(范健:《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157页。) 其理由主要如下: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1、早期商人是指从事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人,后来发展到了简介媒介财货交易的人(居间商、行纪商、代理商),再后来发展到了从事所有经营活动的人。 2、商人的性质也从单纯的从事贸易活动的人,发展到从事各种经营行为的人,包括贸易行为、生产行为、服务行为等各行各业。 3、商人的结构也发生变化,以公司为代表的各类企业不仅取得了商人资格,并逐渐成为主导形式。 商事主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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