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专题研究)课件 第十一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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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保险法基本原则与保险法改革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张怡超 2011年4月 保险法基本原则与保险法改革 一、保险的基本概念 1、社会学角度:保险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保险是将不幸发生于个人的意外风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意外损失,通过保险而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 2、法律角度:保险是一种契约或者是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人收受保险金而承担危险,投保人支付价款而买进安全。 保险法基本原则与保险法改革 二、保险构成要素 (一)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A 危险的发生与否不确定 B 危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C 危险导致的后果不确定 D 危险的发生对被保险人而言,不是故意的 E 危险包括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危险 (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三)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保险法基本原则与保险法改革 三、保险法基本原则 1、概念:保险法基本原则,是贯彻保险法中,人们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根本性规则; 2、特点:保险法基本原则,是一个 比较抽象的概念,非保险法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 3、功能:指导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以及保险守法。 保险法基本原则与保险法改革 学术界公认的几个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二、损害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三、损失补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四、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Principle of Bond Fide Good Faith) 一、可保利益原则研究(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 (一)可保利益的法源与概念 1、法源 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一次规定: “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是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任何人或公司组织均不能对英国船舶及装载的货物以有或没有利益,或者保单即证明利益,或者以赌博的方式,或者对保险人无任何残值利益的方式进行保险。这种保险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可保利益原则研究(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2、可保利益定义 (1)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或者因责任的产生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者免予责任而受益。 A 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到损害或者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予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 B 人身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因为被保险人的伤残或者死亡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的延续而受益的一种利害关系。 C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关的一种利害关系。 一、可保利益原则研究(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我国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一、可保利益原则研究(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二)可保利益的立法价值 1、排除利用保险进行赌博和进行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其关键在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 保险行为具有射幸性,与赌博相似。有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无保险利益就是赌博。 一、可保利益原则研究(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2、防范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一种主观危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图谋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失后果的行为。 道德风险是因保险因素而诱发的危险,如果没有可保利益,更容易发生道德。采取措施毁坏财物或者伤害被保险人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一、可保利益原则研究(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3、限制保险赔偿数额。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请求的赔偿额以可保利益为限,即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损失多少陪多少。 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中获得额外的利益。 人身不能用金钱衡量,只能获得实现固定数额的赔偿。 一、可保利益原则研究(Principle of Insurabl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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