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课件 第三编(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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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上)》 第三编 证券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四章 证券投资者权利保护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证券侵权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几种常见的证券侵权形式、法律特征。 教学方式及手段:通过多媒体课堂授课、典型案例教学让学生掌握证券侵权以及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知识。 一、证券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或不属违法的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应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证券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证券法律责任以证券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前提 2、证券法律责任主体具有广泛性 3、承担责任的主体往往具有较高专业知识 4、证券法律责任的举证困难 5、证券违法行为危害巨大 二、 证券违法行为概述 证券法律责任中的违法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中,公民和法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作为和不作为。 (一)证券违法行为的分类 1、虚假陈述 (1)虚假陈述的概念。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2)虚假陈述的主体。 根据我国1993年的《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但主要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第二,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证券承销商及其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证券上市推荐人及其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证券自律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其他机构和人员。 (3)虚假陈述的表现。 第一,虚假记载。 第二,误导性陈述。 第三,重大遗漏。 第四,其他虚假陈述。 (4)虚假陈述的信息应该是“重大事实”或者“重要信息”。 2、内幕交易 (1)内幕信息的概念。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发行证券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主要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该信息为非公开。 第二,信息必须是对证 券的价格有重大的影响。? 第三,该信息是和发行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该信息必须是客观的、具体的。 (2)知情人员(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也叫内幕人、内幕人士或知情人,是指掌握内幕信息并负有不得利用、泄露该内幕信息义务的人。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3)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 而1993年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一)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二)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三)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四)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3、操纵市场 (1)操纵市场的概念。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2)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 一是连续交易。 二是联合买卖。 三是洗售。 四是相对委托 4、欺诈客户行为及其他证券违法行为 (1)欺诈客户行为。 ( 2)其他违法行为。 三、证券民事责任 (一)证券民事责任的概念 证券法民事责任即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证券民事主体,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证券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证券违法行为(证券侵权行为)、 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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