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课件 第四编(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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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下)》 第四编 保险法 第四编 保险法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三)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事先所确定的保险价值即应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其多适用于一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董、船舶等。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约定了保险金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损失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财产价值的保险合同 赔偿额=损失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及住所。保险合同当事人一般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保险标的。如财产保险中的各种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人的生命或身体。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特约责任。是针对了附加险或特保危险而言的,指保险人承担由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大多为单一险责任。如海上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加保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等。附加险只能依附于基本险,不能单独使用。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是战争或军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的正常性的自然损耗;货物固有的瑕疵以及自然特性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道德风险);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一般限于以下情况使用: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前,给被保险人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批准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 (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标准保险单记载事项所未及的特定条款未完全协商一致,但保险人原则上先予以承保时,由保险人出立的保险证明。 (4)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前,可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的凭证之一。 暂保单与正式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因而保险人应及时签发正式保险单。暂保单也可以在保险单发出前中止效力,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4、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正式签发的一种凭证。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1)保险人承揽团体保险业务时,其出具的保险单一般由团体负责人保管,因而对团体内的每个成员,则签发一张保险凭证,以资作为参加保险的证明。 (2)在运输货物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明确总保险的责任范围的时间,然后再对每笔运输货物单独出具保险凭证。 (3)对于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中,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五、 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二)意图解释原则。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3、? 内容变更 应当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加贴批单,或有投保人和保险人另行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1)保险标的变更 (2)保险金额的变更: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价值因为保险事故或其他显著减少的,保险金额应当予以相应的减少。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可在保险价值范围内,相应提高保险金额。 (3)保险费变更:包括超金额保险,危险增加,危险降低,年龄误报,保险价值减少等情形。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法定或约定事由,行使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 A、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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