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课件 第五编(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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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下)》    第五编 票据法 第五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股票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社会福利奖券样票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发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1、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2、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3、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4、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5、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6、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下页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票据虽然可以代替现金流通,但票据本身并不是货币,票据与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不接受;但如果债务人准备以票据清偿其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 (一)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可将票据关系分为下列不同种类: (1)票据的发行关系。 (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 (3)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 (4)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 (1)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换言之,即票据一经发行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有出票人与受款人。 ①出票人。又名出票人,是在票据上签名、发出票据的人。 ②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并记载于汇票或支票上的人。 ③收款人。收款人是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者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票据债务人以其所负的责任不同,又分为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偿还义务人)。第一债务人是负有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承兑人、保付支票付款人等;第 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义务的人,如汇票的出票人、各背书人等。 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第一债务人拒绝时,才得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要求其付款。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案例2】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 ②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 ③汇票持票人对于汇票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求权的关系。 ④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⑤汇票的誊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⑥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的权利的关系。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誊本与复本 1、汇票及本票均可有誊本,支票则无。 2、复本为出票人所签发,而誊本则为持票人根据原票据誊写。 3、汇票复本的每一联,均能起独立的票据作用,而誊本仅是票据的补充。在原票据上,如在作誊本前之最后背书之后有“以后只有誊本上之背书才有效力”的批语,则以后票据上的背书不生效力。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 从票据法的角度看,这些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因而不是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而由民法加以调整,因而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1)票据原因关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票人签发票据,而受票人取得票据而得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有一定的理由,而这种理由就是票据原因。 A、最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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