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精品课程《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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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法 总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商法学教研部 高湘宇制作 Jili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商法学Ⅰ~商法总论 吉林大学 法学院 第一章商法导论 本章主要阐述商法的意义、特征、法律渊源、商法发展史等关于商法的基础范畴。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 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包括: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即各种企业组织。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性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企业的对内关系。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四、商法的划分 (一)实质意义的商法与形式意义的商法 (二)普通商法与特别商法 (三)中国商法与外国商法 (四)传统商法与现代商法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二、公平交易原则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我国商法体系 (一)商法体系的意义 (二)商法体系的结构 1.商主体制度 2.商行为制度 3.公司制度 4.破产制度 5.票据制度 6.证券制度 7.保险制度 8.海商制度 二、我国商法的渊源 (一)商法渊源的含义 (二)我国商法的渊源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5.立法解释 6.司法解释 7.商事自治规则 第四节 商法的法律地位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司法,商法是以司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 3.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 调整对象 2. 调整方法 3. 法律属性 4. 体系构成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 2.行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必须一方或双方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商事关系中的双方一般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权关系;商事关系是一种平权关系。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5.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国家授予的,不可任意放弃和转让;商事主体的权利可依自己的意志合法处置。 第五节商法的流变 一、商法的缘起 二、商法的发展 三、商法的未来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商主体的意义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二、商主体的特征 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主体; 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 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三、我国商主体的分类 (一)商个人 (二)商合伙 (三)商法人 (四)商中间人 (五)商辅助人 第二节 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意义 在传统商法中,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去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按照现代商法的观念,它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表现为一个户,还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二、商个人的特征 (一)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联。如商个人常常以自然人的个人名称为其商业名称,如自然人发生变化,商个人则相应发生变化。 (二)商个人的财产与自然人或家庭户的财产密切相关。 第二节 商个人 三、商个人的类型 1.个体工商户 2.私营独资企业 3.农村承包经营户 四、商个人的产生、消灭 五、商个人的法法律责任 第三节 商合伙 一、商合伙的意义 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二、商合伙的特征 1.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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