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商法学课件第七部分 公司法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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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公司诉讼的司法逻辑 利益冲突—诉讼救济 报告人:傅穹 博士 前提性问题 “公司诉讼的司法逻辑”的认知,须首先回答几个前提性问题: 1、公司及其特征? 2、公司法的功能? 3、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冲突? 4、公司诉讼机制—民事诉追体系? 问题1,为什么将公司视为“契约形企业”? 公司,是不同风险偏好的商业参与人追逐私利从而增进财富并各得其所的一个融资工具,是一种作为合同形式而存在的企业。 公司“乃一系列合约的连结”,是由包括生产者、管理者、权益投资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等不同风险偏好的众多投资人角色构成的,这些人员的角色设置通常根据的是合同和成文法,而非根据公司法或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的法律地位。将公司当作是法人的说法往往会掩盖其交易的本质。 每个公司参与人各方扮演的并不是对立的而是补充的角色,交易各方在通过交易来相互增进各自利益并各得其所。 为什么公司成为主导的商业企业形态? 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拉克教授的简短回答是: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成功,在于它的特性和使得这些特性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 公司四大特性:投资人的有限责任、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法人人格(实体权利、生命期和目的)、集中管理。 三个外部社会条件:1、大型企业:技术进步、规模经济、压制竞争合力催生大型企业,人们发现企业内部协调比市场协调和合同协调成本更低;2、财富的分散:财富不可能平等,也不会极端倾斜;3、投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作为社会准则被接受。这一准则排除了单靠政府资本积累解决难题。所有因素—大的商业单元、相对较为富裕的众多投资人、财产私有机制—促成了拥有分散投资人,而将自身交给拥有众多雇员和所有人的大型企业的富有效率的管理层。基于这一视角,公司比它的对手—个体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商业信托—均具有竞争力。 问题2,为什么需要公司法? 既然公司是一种作为合同形式存在的企业,那么为什么不任由当事人谈判随意缔约而还要制定公司法?一个并非完美的回答是: 其一,公司法是一套现成的法律条款,可节省公司参与者们缔约所花费的成本和使公司价值最大化实现,众多条款如投票权以及法定人数规则等,几乎为所有公司参与人所接受。换言之,公司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合同,是在优胜劣汰的商业“为生存而斗争”的进化历程,以及千万次的市场考验以后,被立法者继受,则成为公司法规则。甚至我们可以说:公司法视为合同法在公司领域的延伸,是合同法的特殊形式。 其二,公司法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企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司法为公司企业成员之间的关系提供一套他们均可以一体遵循的规则及实施机制。公司法条款,应当是公司参与各方在协商成本足够低的情况下,必然会采纳的制度安排。 其三,公司法准则与司法判决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能提供公司参与人以现成的填补合同条款的“空白和疏漏”的向导。司法对公司运作的介入,起到了“弥补合同缝隙”、“解读隐含的公司合同条款”的作用。 其四,公司法实质上是立法者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作为制度供给方的立法者应该以制度需求方(商人、律师和法官)的合理预期为指引、参照和衡量尺度。单维的角度思考与提供策略,公共产品有可能偏离制度需求方的合理预期,从而诱发规避行为或带来参与商业者的游戏成本,从而整体上降低社会财富。 问题3,利益冲突如何化解? 利益冲突是纠纷产生的一个潜在因素,而非必然导致公司诉讼的启动。 利益冲突首先经由事先化解机制(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安排)来预防和控制,其次经由事后矫正机制(监督/协商)来落实。 公司纠纷的防范,事先配置与—律师;事中配置与—工商;事后配置与—法院。无论是何种主体或组织的介入,均需要具备一种预见性。 问题4 ,为什么启动公司诉讼? 当各方商业主体行使权利(或权力)或履行义务(或职责)之际,对其他人的财富构成了影响,这就可能产生利益的分野。当商业主体之间出现了利益分野,但事先的协议安排(章程)缺位或失灵,或事后的利益妥协难以达成或落实,商业投资者所能求助的最后一道屏障,即是:公司诉讼的司法救济。 公司诉讼的司法逻辑旨在寻求:平衡利益分野的公司法准则是基于何种逻辑形成的?定分止争的司法判决是以何种逻辑展开的? 纲举目张:公司诉讼八大专题 专题1:公司设立诉讼; 专题2:股东出资瑕疵诉讼; 专题3: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专题4 :股权转让诉讼; 专题5:股东权益诉讼:直接诉讼; 专题6:股东权益诉讼:派生诉讼; 专题7:揭穿公司面纱与衡平次位规则诉讼; 专题8:公司解散诉讼。 请求权分析思路 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一个流传久远的法律信条,无论该损害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当事先与事后化解机制均无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的损害之际,公司诉讼的司法救济则成为投资人最后的一个选择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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