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十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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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与判决 一、行政诉讼程序 二、行政判决 一、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期限☆☆ (1)诉作为 ①法律等规范规定了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起诉; ②法律等规范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③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立即起诉 (3)诉经过复议行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一)可撤诉(立案后作出裁判前) 1、申请撤诉:原告或上诉人主动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不服可申请再审 2、视为申请撤诉: (1)经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未交诉讼费;视为撤诉。 一审撤诉的后果: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未交诉讼费的除外 (二)可缺席判决 1.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三)被告在审判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书面告知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①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②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④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⑤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⑥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具体处理: (1)原告同意新行为,并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 (2)原告不撤诉的,法院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 (3)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的,法院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改变行为后,原行为不存在,判决类型为确认违法[代替撤消判决]或驳回诉讼请求[代替维持判决] 二、行政案件的裁判 (一)一审判决 1、 2、 (二)二审判决(全面审查) 三、再审判决(启动前提: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判) 四、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执行 措施 实践报告 自拟题目阐述: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的环节、步骤及判决的情形 * * * * 案 例 一般起诉期限 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 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 (2)诉不作为 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期限 2、审判程序 起诉 合议庭审查 符合条件7日内立案受理 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条件欠缺,限期补正 7日内不能决定先受理,不符合再驳回 交换诉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被告 [送达被告后,原告不能再提新诉讼请求] 被告10日内交答辩状、证据 5日内将答辩副本送原告 一审(3个月) 不服提交上诉状(15日/10日) 二审(2个月) 不 适用调解 递交起诉状 不予答复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由其指令下级审理或自行审理 事实清楚,可书面审理 对裁判和行为全面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引发争议 申请行政复议(知道后60日内) 不服从复议 服从复议 15日内 可上诉 3个月 被告胜诉 维持 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行为合法) (1)起诉不作为,但理由不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 (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原告胜诉 撤消判决 履行判决 确认判决 变更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违法) 特殊情形: ◆如果撤消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失的,则撤消的同时可以: (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发现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⑴行政处罚行为 ⑵显失公正 ⑶不得加罚 ⑷不得直接判罚 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应限期履行,无法确定期限的除外)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造成损害,可请求赔偿;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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