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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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 (二)地域管管辖? (三)避免管辖冲突规则?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混合式→概括+列举 (一)概括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违法侵权标准 (二)列举式 ▲受理的案件 2、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 ⑴行政裁决、⑵行政合同、⑶行政确认、⑷行政征收与征用、⑸行政奖励、⑹行政检查 3、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 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⑵国际贸易案件;⑶反倾销案件;⑷反补贴案件 4、最高院批复明确的个案: ⑴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行政争议; ⑶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案件; ⑷计划生育强制措施案件; ⑸征收村提留、乡统筹案件; ⑹暂扣车辆行驶证等。 ▲不予受理的案件 1、《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政行为;⑷终局裁决 2、《若干解释》排除的案件: ⑴《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⑵行政调解、仲裁;⑶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⑷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⑸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国 家 行 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国家行为的失误通常只由有关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而政治责任只能通过立法机关才能够追究。即政府领导人是否称职,由他们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政治责任,而不由法院审理。 对此类案件的理解须注意不能将国务院、国防部、外交部等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均视为国家行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要看这个行为是否是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是否以国家名义作出、是否涉及到国家主权的运用。 如果未满足这些标准,如和平时期强制一公民服兵役的行为、将非法入境的外国公民强制遣送出境的行为等,就不是国家行为,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 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不服申诉请求,以已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为原因,明示或默示拒绝当事人的请求,甚至在拒绝的同时为前具体行政行为增加理由的批驳行为。 该拒绝或批驳行为实际上是告知当事人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是对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状态的维持。 重复处理行为没有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正是基于此,将其排除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 注意:并非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为的答复均是重复处理行为。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改变或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了新的影响,那么该行为就不是重复处理行为,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除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以外,以下行为也是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 2.程序性的准备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  之前的通知行为、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这些 行为均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不能单独的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工商局接受调查。该通知行为就是典型的程序性准备行为。 但并非所有的通知行为均是不可诉的,比如高考成绩通知错误,使被通知人填报志愿出现偏差,未被录取。该通知行为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性,因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何为“重大、复杂”,《解释》对此做出了补充规定:《解释》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①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②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③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④ 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三)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 遵循“具体行政行为最初作出机关所在地”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 ⑴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⑵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①改变原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②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③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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