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四章(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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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形式多样性 3、无偿性和相应补偿性 4、法定性 5、先定性和固定性 按照税收支配权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征税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 3、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实务中“土地征用”实质上是“土地收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分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上述情形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行政征收的救济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企业征收 企业征收,是指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的所有权的行政征收行为。 5、其他财产权的征收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 (五)行政征收的原则 1、行政征收法定原则 2、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 3、行政征收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行政征收效率原则 5、行政征收确保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6、行政征收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原则 (六)行政征收的程序 (1)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 (2)缴纳鉴定 (3)缴纳申报 (4)款项征收 (二)行政征用的种类 1、土地征用 2、劳务征用 3、财产的征用 (三)行政征用的特征 1、强制性 2、公益性 3、一定的补偿性 4、权属的一定变更性 5、法定性 2.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了财产以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大多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1、联系 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许可的前提 2、区别 行政许可是授益行政行为,而行政确认是中性的行政行为,仅 对事实进行确认。 效力对象的方向不同,行政许可具有后塑性,行政确认的效力具有前塑性。 ▲行政确认与行政事实行为 两者是容易重叠的行为类型,两者都涉及到对一些事实问题的鉴别。 例如,有学者就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认定、抚恤性质和等级的鉴定、计量鉴定等行政鉴定是纯粹的技术鉴定,可纳入行政事实行为;(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 也有学者将这类行政鉴定明确归入行政确认范围(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行政活动。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 行政确认的内容: 1、法律事实 (1)技术鉴定 (2)卫生检疫 (3)抚恤性质和等级的鉴定 (4)公证 (5)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2006)“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害人右侧颞枕部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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